安监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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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副部长协助部长负责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负责监督分管专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落实情况。2、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3、参与上级公司部门及矿专业隐患排查、矿领导隐患排查问题的监督落实。4、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地面车间安全检查。5、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制止、处罚“三违”,督促隐患整改落实。6、参与监督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质量综合考核方案。7、参与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理念、做法和经验,并监督检查落实应用情况。8、参与推广的国家煤矿安全科技新技
2、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落实应用。9、参加1次矿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和分管范围相关的专项演练。10、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与跟踪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11、协助安监部长负责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参与监督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标准:1、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不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上岗作业的,副部长负监管责任,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
3、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负直接监管责任。5、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分管业务安全检查的,副部长负直接责任。6、对上级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没落实的,负管理责任。7、对分管业务范围的监督检查部到位发生事故的,副部长负监管责任,按照公司、矿相关文件制度给予考核。8、分管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9、不按照要求对分管考核专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负有直接责任。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参与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分管的安检员发生安全事故,安监副部长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安全相关文件进行考核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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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部长 安全生产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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