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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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第三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
2、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六条 国家和部委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第七条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安全管理目标 消灭责任重大死亡及以上事故;消灭责任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消灭危及安全的责任及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第四章安
3、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设计、监理、施工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管理部 -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领导、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分工
4、负有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条公司及建指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其它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部部长、项目部指挥长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工作。 (一)公司实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分工负责及安全质量部归口管理的条块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公司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负责组织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营安全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负责审查各施工单位需一级审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同时将
5、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 -指导项目部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生产控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公司计财部负责公司建设资金安全工作;负责监督各单位工程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和使用。 (五)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的综合治安,并协助安质部做好消防工作。 (六)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现场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管内实际情况,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资料;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抓好安全预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月度分析,查找安全隐患、总结经验、制定安
6、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分析资料;组织项目部管内施工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管内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主体,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第五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
7、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上资料由设计院提供。属于三电迁改的资料由外绕建指物资设备部负责收集;其余
8、资料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统一交由项目部提供给有关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
9、条件下施工,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条开工前公司及建指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坚持“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
10、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 -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
11、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七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
12、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
13、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从事工程的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14、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验、验收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等,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
15、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人员和建设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主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 -相适用、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
16、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
17、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后实施, 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
18、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肪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 -格证。 第四十六
19、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九条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
20、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五十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21、、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章安全检查评比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及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召集,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公司项目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派员参加。 对安全检查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限期整改的问题,检查组要指定专人跟踪检查,把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项目安全工作特点和有关要求,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公司项目部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考评
22、参照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安全检查、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将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二次或累计达三次得黄牌的单位给予红牌通报批评,并处以550万元处罚,且影响责任单位年终考评成绩。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第五十四条施工必须按关于加强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并按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十五条施工须按照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21年颁布)有关规定执行。
23、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颁布)执行。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中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须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六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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