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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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北大法律秩序与正义-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高全喜 著 北京大学2003年出版 第一章 正当行为规那么一、法律规那么1、法律是一种规那么2、规那么与合法预 二、抽象规那么1、抽象规那么2、分界与保护三、私利与公益1、私利与公益2、大陆理性的机巧3、英国的技艺理性四、正当行为规那么1、人的行为与行动构造2、规那么正义3、规那么与权利4、正当行为规那么在理中的地位 第二章 法律秩序一、从法律规那么到法律秩序1、自生秩序2、从规那么到秩序3、法律规那么与法律秩序二、抽象整体秩序 1、抽象整体秩序2、与知识3、与抽象社会理的比较三、私法制度在经济秩序中的作用1、私法与公法的划分2、
2、私法制度与交换学四、政制秩序1、立法与组织规那么2、政制秩序及其双重特性 第三章 法律、与正义一、法律与1、与强迫2、法律与二、权利问题与法律正义1、权利问题2、从正当权利到法律正义三、否认性问题1、否认性概念2、正当行为规那么的否认性特征四、的正义1、客观正义的预设2、从到正义的两种途径3、法律规那么与正义4、正义的否认性价值及其证 第四章 法治与宪政思想一、的法治思想1、?秩序原理?时的法治观2、普通法的法治国3、以公法形式施行正当行为规那么二、政制的双重特性1、?秩序原理?时的宪政观2、政制的双重特性三、现代制与社会正义1、政制与立法扩张2、社会正义的象3、立宪及其蜕变 第五章 新形式一
3、、的新宪政观1、与主权问题2、地位问题3、的吊诡性4、现行形式及其弊端二、三权五层的宪政形式1、的根本原那么2、两种议会3、的权问题4、三权五层的形式架构 第六章 与现代一、是否存在价值?1、伯林的问题2、罗尔斯的解决3、的独创性二、对的挑战1、格雷及其挑战2、三种否认性价值理想三、弱势的哲学1、的去中心化2、强势逻辑与弱势逻辑 主题索引人名索引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秩序与正义 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 第一章 正当行为规那么 一、法律规那么 1、法律是一种规那么 2、规那么与合法预 二、抽象规那么 1、抽象规那么 2、分界与保护 三、私利与公益 1、私利与公益 2、大陆理性的机巧 3、英国的技艺理性
4、 四、正当行为规那么 1、人的行为与行动构造 2、规那么正义 3、规那么与权利 4、正当行为规那么在理中的地位 第二章 法律秩序 一、从法律规那么到法律秩序 1、自生秩序 2、从规那么到秩序 3、法律规那么与法律秩序 二、抽象整体秩序 1、抽象整体秩序 2、与知识 3、与抽象社会理的比较 三、私法制度在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1、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2、私法制度与交换学 四、政制秩序 1、立法与组织规那么 2、政制秩序及其双重特性 第三章 法律、与正义 一、法律与 1、与强迫 2、法律与 二、权利问题与法律正义 1、权利问题 2、从正当权利到法律正义 三、否认性问题 1、否认性概念 2、正当行为规那么
5、的否认性特征 四、的正义 1、客观正义的预设 2、从到正义的两种途径 3、法律规那么与正义 4、正义的否认性价值及其证 第四章 法治与宪政思想 一、的法治思想 1、?秩序原理?时的法治观 2、普通法的法治国 3、以公法形式施行正当行为规那么 二、政制的双重特性 1、?秩序原理?时的宪政观 2、政制的双重特性 三、现代制与社会正义 1、战性义的新种政制与立法扩张 2、社会正义的象 3、立宪及其蜕变 第五章 新形式 一、的新宪政观 1、与主权问题 2、战性义的新种地位问题 3、的吊诡性 4、现行形式及其弊端 二、三权五层的宪政形式 1、的根本原那么 2、战性义的新种两种议会 3、的权问题 4、三权
6、五层的形式架构 第六章 与现代 一、是否存在价值? 1、伯林的问题 2、罗尔斯的解决 3、的独创性 二、对的挑战 1、格雷及其挑战 2、三种否认性价值理想 三、弱势的哲学 1、的去中心化 2、强势逻辑与弱势逻辑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 正当行为规那么 规那么问题一直是西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早在维也纳时就关注规那么在经济中的作用随着他的研究转向规那么问题日益成为其社会、法律与思想的核心问题。在看来“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遵循规那么的动物遵循规那么使个人结成群体并在群体生活中形成秩序从小群体到大社会其内在的演变是一个人们遵循规那么、趋于繁
7、荣的扩展过程这个过程使得个人的群体生活成为性的从几个人或一群人结成的小社会逐渐开展为一个更多的人结成一体的大社会所谓进化就其文明的内涵来说便是人类从部落群体自生演化为法治下的社会的过程。 这种使人遵循它便得以获得成功的规那么终究是呢?或者说人类社会秩序下的个人所根据的规那么终究是呢?对此在他的几部主要著作中分别给予了不同阐述其中最具有核心意义的是在?一书中有关正当行为规那么的阐述。本书之所以把正当行为规那么置于首章来处理这并不仅在于它对于的理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我看来所阐述的正当行为规那么可以说是法律和理特别是宪政理的一个基石。虽然“正当行为规那么Rules of just conduct一词的
8、提出在的理开展中是较晚的事情但它却是法律规那么的精华它意味着正当的行为的规那么而不是其他的规那么才是所理解的法或更准确地说私法正义之法之法。所以我认为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其逻辑的起点是正当行为规那么。 一、法律规那么 1、法律是一种规那么 根据法学派家凯尔森等人的观点作为规那么的法律是一种强迫性的这种来自或组织机构表达着作为立法者的意志。把规那么与相等同必然会引申出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的强迫性需要合法性的支撑也就是说如何才能区分不同语境下的即一个匪徒对于他所持者发出的与一个或所公布的法这两种有本质性的不同;第二作为一种义务或责任它对于人们来说具有怎样的效力即人凭要遵守这种;第三作为一种强迫性规那么它
9、在何种限度内成为使人可以承受的也就是说规那么有不同的类型如礼仪规那么、语言规那么、规那么等终究何种规那么以及它到达怎样的程度才成为法律规那么。我们看到分析法学家哈特便是沿着这一途径进一步推进了奥斯丁、凯尔森等人的法学理他认为法律理的困惑或许很多但上述三类问题是关键性的它们涉及法律的“本性。“我们由此提出了三个经常性的争点: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有何区别与联络?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络?是规那么以及规那么到达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法律本性的大量考虑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这三个争点所引起的疑问和困惑。 在有关“法律是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困惑哈特沿着实证法学派的逻辑开拓出了一条有关分析法学的规
10、那么理。在哈特看来法律是由组织系统公布的规那么体系是一种授权性规那么或者律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者拥有立法的资格权利这种权利了它所公布的具有着强迫约束力用他的话来说即人们的服从是立法者有资格对他们下或要求。这样哈特便把法律的本性归于立法者的主权资格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有关第一性规那么与第二性规那么的法学理。 哈特首先区分了两种规那么一类规那么是根本规那么或第一性规那么根据这类规那么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些行为而不愿意与否这类规那么规定了人们的义务又叫“设定义务的规那么。另一类规那么是第二性规那么或“规那么的规那么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某些行动和言方式采用新的第一性规那么废除和修改旧的第一性规那么或者以某种方
11、式第一性规那么的影响范围或控制它们的作用这类规那么涉们的权利又称为“授予权利的规那么。哈特认为法律是两类规那么的结合不过就其重要性来看他更倾向于第二性规那么因为第二性规那么涉及法律本性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成认问题也就是说第二性规那么通过它的成认原那么从而解答了第一性规那么其法律资格的渊源一个设定了义务的规那么之所以可以成为法律固然是因为它是主权者所设定的但最终这种主权者的必须得到人们的成认即第二性规那么通过它在三个方面的授权、规定及说明证成主权者的合法性地位只有被成认的规那么才是真正的法律。由此哈特通过第二性规那么特别是其成认规那么排除了强暴性的法律从而区分了法律的与匪徒者的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这
12、样以来哈特似乎便解决了法律制度上的一个看似两难的问题即“它既望普通公民的服从又望把第二性规那么作为公务行为的重要的共同来承受。 当然第一性规那么所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单一层面上的它包含了从习惯、惯例到实在法乃至的内容一个由多种规那么体系所组成的法律社会有些是以直接的方式有些是以默示的方式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但是对于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那么应该有所界定和限制属于第二性规那么的功能哈特将其分为三种一种是审讯规那么一种是改变规那么一种是成认规那么。审讯规那么通过法官的审讯而对立法者的法律给予确认和改变改变规那么通过修改法律或修改的程序安排来对法律规那么给予修改成认规那么是通过人们对于既定的法律规那
13、么的自主成认与承受而不是的被迫与无奈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这三种第二性规那么中成认规那么是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因为“成认规那么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的其他规那么的效力的在一个重要意义上说成认规那么是一个最终的规那么:像通常一样在是按照相对附属和优先的地位排列顺序的地方其中之一将是的。成认规那么的最终性和其之一的性的观念最值得注意。重要的是把这两种观念同我们已回绝的区别开后者认为在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某个地方即使是隐藏在法的形式后面一定有一个法律上不受限制的自主的立法权利。 成认规那么是哈特分析法学的一个关键概念它解决了奥斯丁、凯尔森法律即的强迫性特征以及这种特征背后的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利的观念所面临
14、的强权问题。在此哈特区分了“的和“不受限制的两类不同的法学界定在他看来的法律规那么并非意味着不受限制相反的法律乃至也要受到限制其主要是成认规那么成认规那么成为一个法律制度的最终规那么。问题在于哈特在阐述两个规那么的互相连接时隐含着一个内在的悖尽哈特企图通过一种内视的方式解决这个悖但恰恰是这个内视的方式在解决这个悖的同时其实是在制造着这个悖。 哈特认为旧的纯粹法学面临着一个无法区分两种强迫性规那么的难题在他看来假设要将匪徒的与立法者的区别开来必须纳入一种内在的视点对此可以通过规那么来理解。在任何一种比赛例如下象棋或打桥牌中比赛者显然不是以外在观察者的身份仅仅看到棋子的挪动参赛者对于规那么存在着一
15、种反性质的批评态度他不仅本身以一定方式挪动棋子而且对所有以这种方式挪动棋子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看法因此对于参赛者来说他们进展比赛是对有关指导规那么来的成认因此比赛的效力建立在参赛者对于规那么的成认和承受上面。如此看来这种以当事者的身份对于比赛规那么的承受便是内在的视线成认、承受和服从构成了这类规那么的合法性渊源由此可以解决上述奥斯丁、凯尔森等人的问题即人们服从规那么固然是由于规那么对他们具有约束力但更因为这种约束力是他们主动成认的而匪徒的性强迫却在成认规那么之外当事者出于无奈和恐惧承受匪徒的但它永远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规那么。 不过哈特在解决了一个问题的同时又生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法律规那么依赖于成认规
16、那么成认规那么又根据呢?哈特似乎明显感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对于一个法律的存在来说有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是必需的和充分的。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那么必须普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律效力的成认规那么及其改变规那么和审讯规那么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承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我们看到哈特这里实际上是在偷换一个概念本来内在方面或视点作为成认规那么的基点是社会成员所采取的一种姿态或认同但是由于这种认同缺乏本质的内容因此成认规那么失去了成认的他的理转换为一种官方的成认原那么当事者的成认变成了官方的成认当事者的视点变成了官方的视点对法律规那么的成认、服从一下子变成了对官方立法机构的成认
17、与承受官方在立法与施行中的详细理便成了判断一个法律规那么的效力根据这样一来哈特原先建立起来的规那么由于向立法者倾斜便失去了平衡。法律本来根据于内在方面的成认规那么而如今又依赖于成认规那么对于立法的承受这里似乎进入了一个解释学的循环成认规那么所成认的内容并没有超出法律的之外而只是给予法律提供了一个合法性的说明。于是哈特只能得出这样的人惊愕的结:“在极端的情况下内在观点及其特有的对法律语言的用法这是一个有效的规那么可能仅限于官方世界。在这个比较复杂的制度中只有可能承受并使用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发生这种情况的社会可能像绵羊一样可叹;绵羊的最终结可能是屠宰场。但是几乎没有理由认为这种社会不存在法律制度
18、或否认它有法律制度的称。 我们看到哈特法律理的悖从逻辑上源于这样一个结正像他所指出的成认规那么为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但它本身的法律渊源问题却是无法追问的它只是一种假设“隐晦的说:它的效力是假定的但不能被证明。以此来表达这个简明的无异于说我们假定、但永远不能证明用作衡量一切米尺正确性的最终即巴黎米尺本身是否正确。如此看来哈特所设定的成认规那么的法律本身并没有意义它类似于巴黎米尺那样的纯粹假定这种预先的假定方式就使得哈特最终又回到了凯尔森的问题上来。 正是这一独断的假定以之见实是理性建构的必然归宿。的法律规那么理与之不同他走的是另外一条途径。他认为像实证法学派那样仅仅将法律视为一种规那么是远远不够的这
19、种缺乏不仅表现为实证法学派的规那么理是一种预设前提条件的独断而且还在于法律规那么本身就面临着问题即何种规那么才是真正的法律规那么才具有正当性?我们看到这些问题构成了后思想致力于解决的主要问题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对此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理探究过程由于他区分了规那么与外部规那么这样就使得法律问题进入了一个更深的层面从规那么到规那么的深化是我们理解有关正当行为规那么的要点也是理解整个法律社会理的要点。 在?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他的正当行为规那么之为规那么的理在他看来那种绵羊的屠宰场的法律制度根本就不配享有法律的称法律作为一种规那么显然与和正义相关或者说只有正当行为规那么才是正义的、的规那么。从外表上看在阐
20、述他的规那么理时与凯尔森、哈特等人的实证法学有着某些方面的相似性。第一认为规那么自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一种方式规那么就其一般的意义来说类似于规那么。第二区分了与外部两种规那么并认为规那么是法律的核心规那么这一点似乎与哈特所说的法律的内在方面有所类似即他们都不是从外部而是从来考察法律规那么的本性问题。然而上述的相似只是外表的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与实证法学的规那么理有着根本的不同甚至是截然对立的。 实证法学把强迫视为规那么的根本特征即便是哈特这样的法学家最终也是把法律规那么归属于官方立法机构的法律其所根据的成认规那么从根本上来说附属于立法者的主权资格。与之相反他从没有把法律规那么设定为主权者的立法
21、并且从设定义务与授予权利的角度界定法律而是认为真正的法律规那么来自法律家所制造的规那么体系这种法律家的规那么是文明社会在自生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立法者的或体系诸如实证法学所说的法律不过是外部的组织规那么它们只是等组织系统的和并不具有法律的原初含义也与法的本性不相干。哈特最终将法律规那么归属于官方立法机构的法律理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主权者与臣民的二元别离尽哈特提出一种内在视点的审视方式企图解决法律的一贯性但法律的内在方面走不出立法者的胡同。 就广阔的背景来看提出的规那么涉及整个西律制度的两大渊源或两大法系即大陆罗马法系和英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属于以立法主导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那么表现为法官造法这
22、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于欧陆和英美的社会制度与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有关与外部规那么的区分是与他的社会秩序理相关的他所谓的与外部规那么指的是一种“客观的构成社会秩序的方式而非“主观的当事人的理解方式如哈特所言因此无内在方面还是外在方面在看来都属于“拟人化的主观的理性建构并没有提醒法律规那么的本性。为此将法律的溯源从立法转向了他认为法律先于立法并强调法律人在社会进化中的作用。在他看来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所造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它们是在历史演化过程中自生出来的那种将个人结成一个的社会群体的规那么体系所谓法官造法不过是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将这种自生秩序中的规那么予以认证而已。在此有关法律制度的规那么
23、理初步理清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从而从途径上改变了哈特有关法律本性的三个方面的看法。 第一通过法律与立法的区别提出了他的法律规那么的二元观从而走出了实证法学的循环困境。由于认为法律是一种在社会演进中自生出来的规那么体系所以就不存在检验的预设哈特所谓巴黎米尺似的那种衡量法律规那么的纯粹尺度在的规那么理中是不需要的。因为法律规那么是在社会进化中逐渐自生的对于它们的承受与认同并不在于符合纯粹的而在于人们通过遵循它们可以有益于生活使预得到化满足。例如公路上驾车靠右行这样一条交通规那么的制定并非是由于它符合绝对纯粹的在某些地方也可能是靠左行关键是由于人们在生活现遵循这类规那么可以有效地降低交通本钱久而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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