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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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全县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全县各学校及机关各股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三)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第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教育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二)
2、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股室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做好回复工作。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局纪检监察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是不符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局分管副局长处理,对于不属于教育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
3、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基层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基层学校提出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局纪检监察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第九条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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