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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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非公经济以新经济组织的形式迅速发展,已成为女性就业的重要渠道,随之而来的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也日益凸现。为更好地保障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今年,我们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从调研情况看,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整体趋好,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进一步解决。 一、基本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作为新经济组织结构的非公企业大批涌现,并日益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
2、组成部分,也成为女性就业的重要渠道。女职工作为非公企业的一部分和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面临着严竣的挑战。但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通过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等措施来重视和加强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从调研情况看,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生存和发展环境趋于好转,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完善。 (一)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法律是最有力有效的保护屏障,近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与女职工劳动权益。 不上位。调查问卷显示,享受90天产假待遇的只占21%,享受生
3、育保险待遇的占72.8%,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占23.8%,怀孕7个月以上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的占6.2%,单位组织一年一期妇科检查的占51%,享受1小时加路上来回时间哺乳期待遇的只占17.6%,经期待遇落实根本成为一句空话。同时,据走访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的做法就是女职工自动离职处理。 (二)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由于我市非公企业中外贸出口加工企业占有很大部分,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虽然其中有些企业已到劳动部门申请加班许可证,但大多数非公企业还是存在未经许可而随意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调查问卷显示,实现8小时日工作制的仅占32.4
4、%,44小时周工作制的仅占20.2%。而且,在加班工资的给付上,只有29.4%的少数企业是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劳动定额或工作时间象征性给付,根本就没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概念。 (三)劳动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劳动条件偏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防毒、消防与安全防护设备很差。高温闷热、空气污染、噪音大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特别在有毒有害行业中,一些小型非公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甚至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特殊岗位营养补贴的也很少,严重损害了女职工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女职工职业病投投诉也大量上升。
5、在劳动保护设施上,在走访调查的10多家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设施,即使设立,条件也是相当简陋。 (四)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或删减劳动合同内容的现象,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形成。据调查问卷显示, 24.2%未签订劳动合同,48.4%未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内容写入劳动合同, 19.6%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有些企业还存在着“试用期”现象,即过了试用期就无理由不录用。同时在招工中存在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倾向于青春期女性和外地女性,调查问卷显示,25周岁以下女性占48%。劳动合
6、同的签订还存在回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象,女职工三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五)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虽然政策法规规定需办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非公企业为女职工实际交纳的一般只有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生育保险还带有强制扣缴的色彩,而且生育保险在县(市)推行不是特别有力,有些甚至连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不交纳,交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为数很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更是少之又少。保险机制的不贯彻落实,一方面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的整体稳定带来了隐患。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存在盲点。现行女职工权益
7、保护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硬性保障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是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脱节现象。虽然国务院最近新修改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正紧锣密鼓地修改中,我市也刚于去年新颁布了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还是存在不少漏洞。如女职工四期保护问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硬性保障措施,导致实施过程中要么招用青春期女工,要么让这一阶段的女职工自动离职,总之该规定如同虚设;又如“试用期”现象、“一年期用工制度”,企业完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对女职工来说却是权益受损颇大;再如男女用工平等的规定,同实际生活中的“基本不考虑女工”、“女大学生就
8、业难”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二)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步削弱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健全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非公企业出现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一般仅限于投诉处理和集中检查整治,而且对于有些违规操作也举证困难,因此存在着即使投诉也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情况,对违规非公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同时,政府机构的改革,把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分解到几个部门,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相当一部分非公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缺乏
9、知识,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视为企业包袱,因此有的不依法制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有的即使制定了,也不依章办事。同时,少数地方领导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标准,对非公企业存在“重经济、重服务、轻管理”的现象,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存在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观象。特别在社会保障机制方面,认为已缴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够不错了,处处维护企业利益。 (四)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里有两重情况,一种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由于这些人普
10、遍文化程度偏低,存在雇佣观念和短期行为,重在挣钱,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不懂得依法维权,缺乏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8.2%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仅占63.8%。另一种就是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第二篇: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研报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女职工的良好氛围,有效地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是各级妇女组织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市非公
11、经济以新经济组织的形式迅速发 展,已成为女性就业的重要渠道,随之而来的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也日益凸现。为更好地保障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今年,我们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从调研情况看,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整体趋好,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进一步解决。 一、基本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作为新经济组织结构的非公企业大批涌现,并日益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女性就业的重要渠道。女职工作为非公企
12、业的一部分和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面临着严竣的挑战。但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通过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等措施来重视和加强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从调研情况看,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生存和发展环境趋于好转,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完善。 (一)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法律是最有力有效的保护屏障,近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我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_市企业职工生育
13、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自上而下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为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各类侵犯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贯彻宣传,也增强了非公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广大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由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逐步加强和企业转型规范化运作的需要,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管理及监督力度逐年加强。 1、劳动保护网络日益健全。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专门机关,人大、政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妇联为监督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
14、员会及人民法院为争议解决机构等一整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网络。 2、检查活动日益正常化。每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非法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等现象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集中整治,对一些突出问题及时信息上报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促进非公企业的规范化经营。 3、劳资关系日益合法有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检查活动、进行处罚整治等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引导和规范非公企业建立合法有序的劳资关系,使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逐步得到贯彻落实。 (三)劳动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1、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
15、,一方面由于客观上纺织类等轻工企业占很大比例的产业特色,据调查问卷和座谈、走访情况显示,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有些企业甚至存在女性优于男性的情况。 2、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非公企业女职工基本上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些还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内容也日益规范。 3、社会保障机制日益健全。出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大保险和社会公积金一金,据调查了解到,除自己不愿或不能参加保险的人员外,大多非公企业都为女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二、存在主要问题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我市的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已
16、有了明显的进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四期保护仍有死角。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有些企业却没有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使执行,执行情况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少数企业摆不上位。调查问卷显示,享受90天产假待遇的只占2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占72.8,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占23.8,怀孕7个月以上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的占6.2,单位组织一年一期妇科检查的占51,享受1小时加路上来回时间哺 乳期待遇的只占
17、17.6,经期待遇落实根本成为一句空话。同时,据走访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的做法就是女职工自动离职处理。 (二)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由于我市非公企业中外贸出口加工企业占有很大部分,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虽然其中有些企业已到劳动部门申请加班许可证,但大多数非公 企业还是存在未经许可而随意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调查问卷显示,实现8小时日工作制的仅占32.4,44小时周工作制的仅占20.2。而且,在加班工资的给付上,只有29.4的少数企业是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劳动定额或工作时间象征性给付,根本就没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
18、的概念。 (三)劳动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劳动条件偏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防毒、消防与安全防护设备很差。高温闷热、空气污染、噪音大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特别在有毒有害行业中,一些小型非公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甚至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特殊岗位营养补贴的也很少,严重损害了女职工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女职工职业病投投诉也大量上升。在劳动保护设施上,在走访调查的10多家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设施,即使设立,条件也是相当简陋。 (四)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
19、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或删减劳动合同内容的现象,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形成。据调查问卷显示, 24.2未签订劳动合同,48.4未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内容写入劳动合同, 19.6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有些企业还存在着“试用期”现象,即过了试用期就无理由不录用。同时在招工中存在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倾向于青春期女性和外地女性,调查问卷显示,25周岁以下女性占48。劳动合同的签订还存在回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象,女职工三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五)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虽然政策法规规定需办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但非公企业为女职工实际交纳的一般只有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生育保险还带有强制扣缴的色彩,而且生育保险在县(市)推行不是特别有力,有些甚至连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不交纳,交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为数很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更是少之又少。保险机制的不贯彻落实,一方面使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的整体稳定带来了隐患。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存在盲点。现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硬性保障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是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脱节现象。虽然国务院最近新修改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正紧锣密鼓地修改中,我
21、市也刚于去年新颁布了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还是存在不少漏洞。如女职工四期保护问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硬性保障措施,导致实施过程中要么招用青春期女工,要么让这一阶段的女职工自动离职,总之该规定如同虚设;又如“试用期”现象、“一年期用工制度”,企业完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对女职工来说却是权益受损颇大;再如男女用工平等的规定,同实际生活中的“基本不考虑女工”、“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二)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步削弱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尚未
22、健全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非公企业出现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一般仅限于投诉处理和集中检查整治,而且对于有些违规操作也举证困难,因此存在着即使投诉也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情况,对违规非公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同时,政府机构的改革,把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分解到几个部门,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相当一部分非公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缺乏知识,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视为企业包袱,因此有的不依法制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有的即使制定了,也不依章办事。同时,少数地方领导对非
23、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标准,对非公企业存在“重经济、重服务、轻管理”的现象,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存在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观象。特别在社会保障机制方面,认为已缴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够不错了,处处维护企业利益。 (四)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里有两重情况,一种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由于这些人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存在雇佣观念和短期行为,重在挣钱,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不懂得依法维权,缺乏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8.2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了
24、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仅占63.8。另一种就是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女性是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了获得一个就业机会,往往被迫同意放弃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自愿”加班加点、“自愿”不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自愿”不享受产假待遇等,劳工关系极度扭曲,也严重地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落实保护规定客观上加重了非公企业经济负担。我市非公企业以纺织类轻工企业为主,女职工比例大,且女青工多,进入婚育年龄的也多。而且非公企业一般规模不大,抗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如果完全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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