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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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外出会诊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及所在科室批准,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第三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
2、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四条 医院应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逐级审批,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由医务科具体实施。(一)平诊:医务科收到院外医疗机构向我院发出加盖公章的书面会诊邀请函(或者传真),经医务科负责人审核同意,与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选派医师,在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二)急诊:工作时间经医务科工作人员联系科室,选派医师前往。非工作时间须经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人员联系科室,选派医师前往,原则上值班医师不得外出会诊。会诊医师回院后尽快到医务科补办相关手续。(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直接与医师联系会诊的,由医师本人
3、或邀请医疗机构人员凭邀请函到医务科,经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四)原则上不接受民营医疗机构平诊会诊,手术科室医师不得在市内医疗机构开展平诊手术。第五条 外出会诊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及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或多起医疗投诉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向我院发出邀请函,未点名的由医务科或科主任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会诊医师;直接点名邀请某医师的,原则上安排该医师前往,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第六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一)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二)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不同专业的疾病或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三)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尽可能转回我院诊治。(四)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回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有特殊情况报告医务科。第七条 外出会诊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及住宿费由邀请医疗机构或患者及家属承担。外出会诊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会诊费以外的其它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会诊人员的会诊费应如数上交医务科,按规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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