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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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医务科负责本制度在全院的管理实施,并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持续改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在本科室内贯彻落实本制度;各级临床医师、技师须严格遵守本制度。2.医院或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与相关科主任协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3.1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3.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2、的。3.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不接受会诊邀请或不能派出医师会诊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5.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回执单”,会诊医师携此单前往执行会诊任务,存根由医务部留存。6.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7.医师外出会诊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接收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9.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本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做好相应准备。10.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医院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记录单”,由医务科留存。11.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外派院协助处理。12.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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