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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 2、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包括(1)文件说明,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涉及的村、总面积、各地类面积,规划修改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2)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件(标明规划名称、图幅号、调整地块范围、面积),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选址红线图(包括数码资料) 4、规划修改听证会议纪要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注:(1)除图纸外用地报件一律用a4规格纸。(2)属本乡(镇)内部调整、不增加规划指标的报福州市政府审批,其它的规
2、划修改均应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批的规划修改还必须附论证报告。(3)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规划修改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局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包括:调整审核表、方案说明、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件等。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 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2110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4、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 一、规划调整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
5、)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
6、证明。 4、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调整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规划修改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求。 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
7、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下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
8、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
9、程: 1、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
10、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
1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
12、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13、(市)和 1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21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
14、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详细介绍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
15、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
16、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3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17、,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 4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18、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
19、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 5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
20、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规划组成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规划目标1)总目标 6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 2)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
21、,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供给量预测3.土地需求量预测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6.土地利用分区 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规划任务 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 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
22、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7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
23、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21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 8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
24、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5、。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特点 1、整体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 第四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它的作用是宏观调控和均衡各业用地。 土地利用结构系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
26、关系的总和。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利用最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其他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任务。可以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整体性、长期性、战略性和控制性的特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总体规划目标确定的正确与否,是关系到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途径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各地在确定土地利用目标时,应结合当地
27、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各省应参考全国土地利用总目标来确定本省的土地利用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包括: (1)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3)其他用地调控预期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措施,其任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 (2)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 (3)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给量预测 3、土地需求量预测 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 7、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土地利用总
28、体规划的程序 全国省级地(市)级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主要经过准备编制审批三个阶段 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供给量现状面积+增加面积-减少面积; 耕地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可补充耕地面积农业结构调整转变为耕地(但较少,一般情况下不考虑) 耕地减少建设占用耕地+退耕还林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灾毁耕地, 第五篇:【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前言 广东省陆域土地总面积1797.57万公顷,位于中国大陆南部北纬20092531,东经1094511720之间。地势北高南低,海陆兼备,港湾众多,大陆岸线长达3368公里,沿海滩涂资源十分丰富;地貌类型复杂,以丘陵为主,素有“七山一水
29、二分田”之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广东省人口、资源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和谐的人地关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广东省的土地利用做出历史性、危机性、战略性的安排,解决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两难”问题,促进和保障广东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12021年)(以下简称全国纲要),为促进广东“面
30、向世界,服务全国,成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主线,围绕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区域协调和土地空间管制等内容,阐明规划期内广东省的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对全国纲要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制定了具体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基期为2021年,规划期为20212021年,近期为2021年。土地基础数据采用2021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规划范围为广东省1797.5
31、7万公顷的陆域土地,包括21个地级以上市。 第一章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第一节规划修编背景分析 一、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工业化、城市化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96年广东省gdp为6835亿元,人均gdp为9139元,第 一、第 二、第三产业在gdp中比例为13.748.437.9,城市化水平为30.4%;2021年广东省gdp达到22367亿元,人均gdp达到24438元,第 一、第 二、第三产业在gdp中比例是6.250.743.1,城市化水平为60.7%。短短十年间,gdp增长227%,人均gdp增长167%,第 二、第三产业分别提高了2.3
32、%、5.2%,城市化水平提高了近一倍。广东的gdp、财政收入、进出口总额等多项经济指标连续多年均位居全国第一,以占全国不到1/50的国土面积,创造了全国约1/8的经济总量、1/7的财政收入,在全国发挥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排头兵作用。 二、资源环境制约日益突出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前沿,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走在全国前面,经济社会发展中资源环境制约尤其是土地资源制约也暴露得比较早、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资源消耗型与投资驱动型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土地资源过度消耗、环境质量下降、资源支撑能力减弱、土地利用总体效益不高;二是人地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
33、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尖锐;三是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瓶颈”制约特征明显;四是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难以协调,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根据2021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省土地总面积1797.57万公顷(详见表1)。 表1广东省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表 单位:万公顷、% 农用地 地类其他 小计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 农用地 面积1494.07295.2792.481015.742.7687.82占全省面积83.1216.435.1456.510.154.89 建设用地 未利 地类农村居交通水合计 小计城
34、镇工矿用地 民点利用地 面积171.5366.5865.3039.65131.971797.57占全省面积9.543.703.632.217.34100.00注: 1、表中部分数据不闭合,是尾数四舍五入取整所致,非计算错误,下同; 2、广东为渔业养殖大省,根据广东省优势水产品发展布局规划,2021年渔业用地面积为38.02万公顷,含在其他农用地中。 全省农用地面积为1494.0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12%;建设用地面积为171.5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54%;未利用地131.9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34%。 二、耕地面积减少较多,建设用地增长过快 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招商
35、引资的主要竞争筹码,导致城镇用地和工业用地无序扩张、用地结构不尽合理。19962021年,全省耕地减少30.17万公顷,年均减少3.35万公顷(剔除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遗漏变更的8.67万公顷后,实际减少21.50万公顷,年均减少2.39万公顷),减少幅度较大;建设用地面积增加28.97万公顷,年均增加3.22万公顷,增长速度过快。 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 广东省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虽然在国内居各省份前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单位土地产出仅相当于日本的13.33%、韩国的15.38%、德国的18.52%。根据202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四查清、四对照”的成果,全省有
36、低效建设用地13.33万公顷,城镇存量土地3.5万公顷。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集中体现在农村建设用地上。2021年,全省农村低效用地7.02万公顷(占低效用地总量的53%),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81平方米/人,超过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规定的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50150平方米的标准。全省各地存在不少“超面积住宅”、“一户多宅”和“空心村”现象。 四、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差距明显2021年,珠三角平原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即建设用地规模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5.11%,建设用地规模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量的48%;粤东沿海区、粤西沿海区、粤西北山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分
37、别是12.14%、10.34%、4.73%,建设用地规模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1%、20%、21%。区域之间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差距明显,建设用地增量长期过度集中于珠三角地区。 第三节规划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挑战 1、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19962021年,广东省建设用地增量年均3.22万公顷,全国纲要下达广东省20212021年的年均建设用地增量仅1.94万公顷,与历史用地情况相比,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存在比较大的缺口。如按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历史的年均用地量更大,实际可利用的建设用地增量会更少,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要实现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从存量中找增量,采取切实有
38、效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 2、补充耕地任务艰巨 规划期内为实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预计到2021年需新开垦耕地3.67万公顷,2021年需新开垦耕地10.76万公顷,再加上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引起的耕地减少,要达到全省2021年的耕地保有量目标,预计规划期内需补充耕地13万公顷。但目前全省可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只有5.33万公顷,远低于规划期间需补充的耕地量,必须寻求补充耕地的新途径和新办法通过改造低效园地和山坡地,引导农业结构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的方向发展,以实现规划期末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机遇 1、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指明了规划编制的方向 省委省政府关
39、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提出大力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地区发展,构建区域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新格局;打造宜居城乡、建设美好家园、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战略目标,为规划修编指明了方向。 2、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丰富了规划实施的手段 相对于广东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建设用地利用总体上还比较粗放,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广东有大量的低效园地、山坡地,通过改造可成为质量较好的耕地。2021年2月印发的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提出了节约集约用地和拓展用地空间的创新举措,丰富了规划实施的手段,为实现
40、全国纲要下达广东省的各项调控指标,落实“双保”(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目标提供了保障。 3、严格土地管理提供了规划实施良好的政策环境 自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以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实行“两个最严格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与国土资源部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展望未来,广东土地利
41、用与管理的挑战与机遇并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抓住全省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历史机遇,树立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改革创新,破解难题,解决矛盾,探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走出一条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路子,实现保障科学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的双赢。 第二章规划任务、原则与目标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任务与原则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出发点,以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主线,以用地控制指标为约束,以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手段,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42、,切实转变粗放的用地方式,既要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和服务,又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 1、立足破解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难题,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严格落实全国纲要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等各项调控目标,科学分解,层层落实。开展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3、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
43、质量建设;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新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加强土地利用区域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新格局。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优先安排国土生态屏障用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5、强化省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的约束和控制,建立全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改进完善规划编制和修改的方式与程序,加强规划实施与监管,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创新耕地和基本农田
44、保护机制,加大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力度,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通过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力度,促进废弃地、空闲地的开发利用,推进“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低效建设用地改造,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实现从存量要增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目标。 3、统筹协调各业和各区域土地利用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区域用地,促进珠三角平原区、粤东粤西沿海区和粤西北山区的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
45、均等化。 4、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继续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土地利用的空间管制,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管制,协调土地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广东“面向世界,服务全国,作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和促进广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通过土地的节约、集约、有序、高效利用,更好地保护资源与环境,构建区域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建设广东美好家园。规划期内要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1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90.87万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为255.60万公顷。规划期内,确保基本农田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到2021年全省实现补充耕地13万公顷以上。其中,到2021年通过改造坡度25以下的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10.68万公顷,到2021年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44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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