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的格式(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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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的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郑建安,男,43岁,汉族,吉安县人,吉安县工商局干部,住吉安县工商局宿舍。 被答辩人。胡辉光,男,50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委会仓下村44号。 第三人。刘斌萍,男,47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横江镇高陇村委会高陇村8号。 第三人。刘辉,男,44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23号。 因原告胡辉光与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作为答辩人的我,本案的被告。再次收到胡辉光的民事诉状感到很震惊。一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诈骗犯,想再次使用“法律手段”行使卑鄙的诈骗之名。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 一、虚
2、构事实,胡编乱造案件当事人 1、原告胡辉光与刘辉、刘斌萍、曾四立四人曾与2021年10月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我归还283000元。但这次胡辉光以同一法律事实,又于2021年5月18日单独一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我,把刘斌萍、刘辉列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第三人。原来的原告曾四立竟然不是本案当事人。且原诉状所涉及曾四立的出资金额6万元这次竟然变成胡辉光的了。这说明胡辉光在编造事实的时候漏洞百出,假的就是假的, 是经不起事实和证据检验的。 2、原告诉称“我出具一张4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律师,后转交给了原告女儿”。事实上我从未出具过什么欠条给原告律师,如果有的话,胡辉光为何不持该欠条在法院起诉我呢,他又如何解释
3、我为什么出具4万元欠条给他呢。他很难自圆其说。 二、本案的事实真相 1、2021年11月间我的确和原告胡辉光谈论过土地转让之事,但刘辉、刘斌萍、曾四立根本没有参与此事的商谈。我和胡辉光也只是口头商谈,但没有最后形成文字合同。主要原因是胡辉光后来到县国土局咨询过“该块土地政府已规划,且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政府禁止转让”所以最终我们没有签订什么土地转让协议,更没有收到土地款283000元,也不存在有什么收条在原告手里。我原来和刘辉、刘斌萍、有过生意往来。至于胡辉光与刘斌萍、刘辉、曾四立所谓的合作买地协议我根本不知道。他们之间所签的合作买地协议书有二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胡辉光当时正在外实施各种诈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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