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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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广西修订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关于印发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的 通知 韶府202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已经十二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依据适用有关问题,统一依据适用,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2、管理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符合1995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土地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符合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山林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既有山林权属争议、又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同一
3、地块的争议案件,县级政府可根据争议林地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指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而提出调处申请的,土地调处机构不予立案,应告知 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条一方当事人持有林权证,另一方当事人在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开荒并连续耕种使用已满20年,经核实争议地,在林权证发证之前属林地的按山林纠纷处理;林权证发证之前属耕地的按土地纠纷处理。 争议地在发林权证时已是耕地的,该林权证所记载的包括争议耕地范围权项属填发错误的,该证对耕地不具有权属凭证效力,该权项应予以注销或更正。 第六条确定山林土地纠纷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以争议双方共同
4、认可的时间为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以政府或调处机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效存档资料所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当事人持有的林权证或自留山证,县(市、区)、乡镇均无存档,但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或乡镇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持证人在同一时期领取的林权证或自留山证都属这种情况的,该证应当认定为有效凭证。 第八条当事人持有一至四联的林权证,县(市、区)、乡镇都没有存档,该证不符合发证的程序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九条当事人没有林权证持有联,但县(市、区)、乡镇档案馆有存档,该证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与同一时期版本不同的林权证、自留山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书,且县(市、区)、乡镇档案部门无存档,另一方当事人对
5、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确定其真假,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都持有包括争议地的林权证,其中一方还有包括争议地的土改证与四固定证(有权属来源),应认定为权属来源清楚的有效凭证;另一方没有权属来源的林权证属于错误发证,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二条20世纪80年代颁发林权证时,有些山林只发给了村民自留山证,却没有给该村集体颁发村民自留山范围的林权证,与其他村集体发生争议时,其只能提供自留山证,而对方则提供有林权证,经核实只持有自留山证的一方村集体的其他所有山林,在20世纪80年代发证时都属只发给自留山证而未发林权证的情况,该证与另一方村集体持有的林权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6、第十三条一方持有合法的林权证,另一方只持有四固定证或土改证,持有四固定证或土改证一方所在村集体,在林业“三定”时期,所有山林均未领取林权证的,其四固定证或土改证与林权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林权证发证前后双方当事人就权属问题已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执行。依省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在1981年前在政府部门主持下与当地村小组签订协议取得了山林的所有权,但1981年林权证发证时却没有领取到林权证,而当地村小组则领取有林权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照有关水库移民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此类纠纷。林权证与“移民协议”不一致时,应以“移民协
7、议”为准。 第十六条争议一方是国有林场,没有林权证,但是有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国有林场总体设计任务书及附图;另一方是村小组,有林权证,经核实“设计任务书”与林权证是同一时期的,可以认定为重证;经核实属先有批准的“设计书”和有规划的,应以经批准的国有林场总体“设计任务书”及附图为首要的确权依据。 第十七条林权证的备注栏注明属插花山的,应认定为插花山;未注明的,经调查核实经营管理状况明确的,可以认定为插花山;经营管理状况不明的,争议范围可以认定为重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持有的造林证与其他当事人持有的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有抵触的,经核实未经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取得的造林证不得作为确定林地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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