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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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
2、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
3、作实际研究制定。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
4、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火灾预防(30分)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火灾隐患举
5、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省级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212021)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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