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法定界限——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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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的法定界限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 界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实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亟待明确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知法才能守法。安全生产法虽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原则的界定,但不可能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界定。由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诸多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规定各不相同,未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在实施中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明确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准确地规范本单位的安全
2、生产工作,以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绝,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能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这是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后发布的第一个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煤
3、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作出了概括性的界定。它不仅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定界限。 适用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涵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实施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的安全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一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广义的范畴,泛指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具体是
4、指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主管人员实施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法律规定必须实施和不得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既有社会组织,也有公民个人。 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违法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的安全。这种社会危害性有直接和间接之分。譬如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按规定投入即构成违法,虽然这类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时是间接的,不投入不等于会立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是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安全生产违法行
5、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会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法律对直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要严究违法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表现在责任的形式全、处罚的种类多、处罚的幅度重。 四是应当予以追究的违法行为。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要追究责任,主要是针对危害性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于危害性不大或者可以不予追究的违法行为,则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其他方式纠正,不一定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范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宽泛,为了便于界定并实施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根据安全生产行为主体的不同特点,对不
6、同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是以自然人为行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基本职责。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职责都构成违法,均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违法实施的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7、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依法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3)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的下列行为,将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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