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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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是指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
2、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质准入。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集成资质证书),没有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并在省信息产业厅备案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第二章资质备案管理 第六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已取得集成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或外省企业须到省信息产业厅核实备案后方能从
3、事本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七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质的备案以及对本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不需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等级变更的备案。第三章资质等级及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 一、 二、 三、四级资质证书统一由信息产业部印制。 第十条集成资质临时证书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规模和力量,但不具备 三、四级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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