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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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5篇范文 第一篇: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一是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定性问题。资本市场是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期货市场,其投资交易也是金融投资领域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期货业理应列入金融业,按照金融业的标准缴纳税负。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成立的时间较晚,加之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特定功能未能为社会和人们所真正认识和完全了解,故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期货业未能被等同为金融业,而是与旅游业、餐饮业等视为同类,按照一般社会服务业标准实施税收征管,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上的这种偏差引发了期货业内
2、外人士的长期争论而又悬而未决,对于期货业的正常发展影响较大。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代理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
3、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
4、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
5、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
6、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代理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代理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
7、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
8、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第四,统一税率标准和税收管辖范围。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整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具有统一性。统一性能够有效地破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期货行业的税率标准,从而为期货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如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不应该按现行制度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多头征税或重复征税现象。第五,对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实施所得税集中
9、征管。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是税收征管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在确保税收征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以最大的限度降低或节约税收成本。现行的期货公司大都在全国各地设有不同的营业部。由于税收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分别向当地的税务部门缴纳税负。这一方面增加了期货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对此,建议对那些营业部完全实行“四统一”,管理规范化水平较高、交易额较大的期货公司,分类实行税收由中央集中统一征管,采用网上定期自觉申报,税务部门重点稽查方式,避免形成税负不统 一、重复纳税现象,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新形势。 第二篇: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
10、问题与建议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2021-11-14来源大连地税局 劳务公司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派生的新型的服务行业。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各类劳务公司也应运而生,并有遍地开花之势。以西岗区为例,大大小小劳务公司50余户,主要以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劳务公司数量达900余户(不含兼营劳务业务的公司),以2021年为例,全市缴验发票的286户劳务企业合计开票额95亿元,几年来累计开票额达数百亿元。2021年,为规范劳务市场,大连市国税局开展了专项税收整治,同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大政
11、办发202190号)。近期,我们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劳务公司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情况不容乐观。结合检查情况和事后的深入调研,现将劳务公司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与相关征管建议汇总如下,谨供参考。 一、劳务公司的现状 目前,劳务公司主要分为境内劳务派遣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海外劳务输出企业三种类型,本文重点分析前两种类型。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企业,其主要职能是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此类型的企业主要收入以收取管理费为主,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 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
12、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调查中发现,目前,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沦为“开票公司”,主要原因为: 1、由用工单位提需求,劳务公司负责招聘和派遣,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效率上,均难以满足要求,通常的形
13、式是用工单位招聘完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劳务公司换取劳务费发票; 2、很多企业通过劳务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套取现金用于其它用途,劳务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建筑劳务 建筑劳务企业,是建筑领域的劳务输出企业,是国家为建立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而从建筑业中分离出来的新兴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21131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绝大多数建筑劳务企业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建筑劳务企业不
14、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 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目
15、前,对建筑劳务企业,大连市普遍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适用财税【2021】 16号文营业税相关规定。 调查中发现,目前,很多建筑劳务公司因法定分包政策而成立了大量的“父子”企业、“夫妻”企业等关联企业,“挂靠”和“戴帽”的经营方式成为建筑劳务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建筑劳务公司的账号只是建筑企业向民工发放劳务报酬的一个载体。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招收劳动力,核定劳动力的工资标准,进行劳动力的日常管理、建筑施工,只是经过劳务公司的账户支付劳务报酬,然后由劳务企业入账,应付检查;二是没有分包资质的包工头向建筑企业承揽劳务分包业务(包括工程量、工期、工程费用、民工工资)后,招募组织劳务人员,挂
16、靠有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建筑企业通过劳务企业帐户向包工头转付承包费,包工头交纳劳务企业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建筑劳务企业向包工头(实际上是向建筑企业)出具需要的劳务发票。 二、劳务公司存在的税收问题 1、代开票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劳务公司属于“开票公司”(无劳务人员可派),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后开具劳务发票,且来者不拒,开多少都行,2021年经过“3.12”发票专项整治以后,少数想在成本费用方面做文章的企业,把目光盯到劳务公司上来,花点小钱,便堂而皇之地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手段逃避税收。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工资的发放和核算,不按规定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一人多派、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
17、金流等手段,对于高额的劳务工资,随意进行分解,企图规避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掩盖其虚开票的事实。 3、混淆适用的税收政策。建筑劳务公司不同于劳务派遣公司,不符合财税【2021】 16号文政策范围,应全额按“建筑业”纳税,实际经营中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 三、税务机关对劳务公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日常征管中存在“疏于管理”情况。主要表现在。 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税务登记地址不符未及时发现或更改。部分劳务公司为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执法机关的检查,有意隐匿实际经营地址,本次检查为查找真实地址花费了很多时间; 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部分劳务公司收入明细账未附相关凭证、
18、数百万款项现金往来、工资单不全、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险未代缴、被派遣劳动者名册不健全等情况未及时发现; 企业纳税异常未引起足够重视。劳务公司很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本身就不正常,尤其是建筑劳务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毕竟众所周知的建筑劳务月均工资远超起征点以上。本次检查的某户企业三年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800余万元。 2、执行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全额纳税,还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没有明确规定,历年来各建筑劳务企业均按后者纳税; 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其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
19、资没有明确规定。 3、发票控管不科学。主要表现在。 没有建立劳务行业发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劳务发票开具情况; 没有制定劳务行业自开票审核制度,无法及时制止劳务公司的违法开票行为;建筑劳务企业是否可以领购“服务业”发票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1、明确劳务行业适用的相关政策。建议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明确两项政策:一是建筑劳务企业营业税征收适用的“税目”问题(国税总2021年对_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劳务企业。);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本文建
20、议凡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其相应工资一律不允许税前扣减)。 2、加强发票控管。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设计建筑劳务专用发票和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取代以前通用的建筑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在发票填开栏中设置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专项栏,便于税收征管。 制定劳务自开票审核制度,严把发票领购审核关。重点是自开票的资格、领购发票的种类和限购的数量等。 定期监控劳务发票开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评估。 3、强化日常税收管理。 认真做好基础信息核实工作,重点关注登记的经营地址是否准确、公司的法人是否挂名、公司的运作是否正常。 准确做好税种鉴定工作,告知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 日常
21、关注发票领购、开具和纳税情况,同时关注企业人员、核算和管理是否正常,不定期对劳务公司开展双向(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核查评估,重点核查对象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劳务公司、开票额较大或者存在大量为专业事务所等中介公司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 4、制定大连市劳务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建议由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共同出台劳务行业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劳务公司未向用工单位实际派遣劳务的,不得向用工单位开具与劳务相关的发票。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大政办发202190号),为每名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货币性报
22、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否则在差额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扣减相关工资和保险费用。建筑劳务企业不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劳务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劳动者相关社保的,且提供不出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其相应的工资支出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劳务公司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规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必须注明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号、工种、岗位等);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银行转账凭证或转账凭证复印件;工资表及考勤考核明细资料等。 账簿设置不全或核算不健全,按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 5、加强税收宣传。重点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
23、方面的宣传,同时加强警示宣传,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尊法,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第三篇:乡镇建安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乡镇建安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 南充市嘉陵区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区地税局副局长王昌政 自2021年以来,我区乡镇小城镇建设迅猛发展,各种形式的住房修建并存,产权形式多样,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管理严重缺失。以李渡镇为例,在场镇建房有218户(不包括旧房改造和农民自建),建筑面积达到454800平方米。其中,完成415400平方米,在建39400平方米。目前,已办两证12户,面积15000平方米,大多数都是违规建设,不仅导致了大量税收流失,而且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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