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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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
2、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 -1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客运企业使用
3、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具备对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业务的客运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月召开1次,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3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
4、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3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5、;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 -5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
6、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 -7第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履
7、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客运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严格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统一对客运驾驶员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对新录用客运驾驶员应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录用客运驾驶员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并录入企业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客运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8、 (三)三年内有在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三年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五)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客运企业不得将承包经营车辆驾驶员委托承包经营者代为聘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
9、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讲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 -10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
10、员调离和辞退制度。 客运企业发现客运驾驶员具有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企业或委托客运站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购置符
11、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 客运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 -12维护由客运企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客运驾驶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
12、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14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
13、车辆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七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
14、时通行限制。 (六)对于长途客车以及途径山区公路较多的客运车辆,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 -16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后,方可实行接驳运输。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接驳点管理人员、接驳运输驾驶员岗位职责等。 接驳运输企业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确保驾驶员有充足的休息时
15、间。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接驳点应满足驾驶员食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功能需求。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实施接驳运输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接驳运输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接驳运输车辆未能在接驳时段完成接驳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旅客引导服务,并在客运站、接驳运输车辆、接驳点等地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留存接驳运输行车单、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证明图像资料不少于180
16、日。 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企业应按规定将从事包车业务的客 -18客运车辆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上禁止乘客站立。 第四十五条提供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 第四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发车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音像资料、安全带宣传音像资料。驾乘人员应在发车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节
17、动态监控 第四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卫星定位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客运企业应当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20第五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
18、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客运驾驶员。 第五十二条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五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驾
19、驶员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客运车辆动态 -22第五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车辆日常检查和日常维护操作规程,客运车辆日常检查和日常维护由专业技术人员
20、或客运驾驶员在出车前进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轮胎、制动、转向、悬架、灯光与信号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应急设施及装置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六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六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六十
21、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 -24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客运企业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从事班
22、车客运的客车还应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或经备案的停靠站点,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客运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鼓励企业通过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26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七十五条客运企业应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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