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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办法XX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办法1.1.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全力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深入推进内部综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治安处罚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所有职工及家属在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社会人员及机动车辆。1.1.2 处 罚 第三条 本办法处罚对象为我矿内部职工及家属(工作人员)和本辖区内社会人员及机动车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治安处罚管理规定和矿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尚不
2、构成刑事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矿内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矿纪检部门从严、从快查处。 第四条 职工和基层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给我矿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凡被公安机关刑事批准逮捕、判刑的人员,矿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矿籍。 第五条 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矿发有关火工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矿籍,对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1、 私藏、私借、私运火工品的; 2、 冒他人签名、涂改料单数量、骗领火工品的;
3、 3、 不落实管理制度,丢失火工品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4、 擅自将火工品带入职工宿舍、浴池、通勤车的; 5、 不按规定办理领、退库手续的; 6、 进入火工库房携带火种、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7、 库房管理员撤离职守、脱岗、空岗的; 8、 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 9、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矿井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六条 违反矿内部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损失消防设施的,由武装保卫科门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1、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损失不大的; 2、 丢失、挪用消防器材的; 3、 破坏消防设施,尚不构成犯
4、罪的; 4、 任意取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5、 故意纵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违反矿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给部门或他人造成一定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待岗培训212个月,直止开除矿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1、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 2、 破坏生产设备、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 3、 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的; 4、 营私舞弊、损公私肥,变项变卖矿产品、矿材料、矿废旧金属的; 5、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酒后撒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6、 无理取闹、纠缠领导的; 7、 小偷小摸、变卖公私财物的; 8、 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 9、 破坏他人劳动成果、践踏草坪、乱扔杂物、挖树折花、污染环境的; 10、 影响办公秩序或他人工作的; 11、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2、伪造、变造或买卖矿机关、单位内部或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1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机关调查的; 违反本条1、2、3、4款,造成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
6、值班管理人员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待岗培训一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5000元罚款,是劳合工的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并待岗一年,待岗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是农协工或临时工的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矿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第八条 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00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合同制职工待岗培训半年,农协工、临时工一律开除矿籍。 1、 骑摩托车上下班到南风井的; 2、 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3、 矿内高速行驶,造成安全事故的; 4、 出入矿大门不下车
7、,违反出入门管理规定的; 5、 强乘、抢乘通勤车,损坏车辆部件或挤伤他人的; 6、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7、 违反车辆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违反矿内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待岗培训612个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按责任大小赔偿矿上经济损失。 1、 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 发现险情和隐患未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瞒报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事态扩大和后果的; 3、 失职、渎职尚不能构成犯罪的; 4、 违反财务制度导致被盗,被撬案件发生的; 5、 违反印鉴、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保管制度,
8、发生被盗案件的; 6、 其他不良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矿内部有关煤场和矿产品管理制度,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形象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矿内职工待岗培训一年,对社会车辆终止供煤,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1、 拉煤车辆占仓压磅、撬磅的; 2、 拉煤车辆强行插队,不听煤场管理人员管理的; 3、 围攻、殴打煤场工作人员的; 4、 聚众闹事、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5、 强行装煤、抢夺矿产品的; 6、 拉煤司机弄虚作假、注水、故意变换品种的; 7、 拉煤车辆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的; 8、 煤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监守自盗的; 9、 煤场工作人员为证号不全车辆过磅装
9、煤的; 10、 煤场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伙同他人偷盗矿产品或变项损害企业利益的; 11、煤场工作人员违反矿有关制度规定和临时规定的其它行为。 1.1.3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武装保卫科作为矿职能部门,在不违犯法律的情况下,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为进行查处,处罚金全部上交矿财务科,由财务科单列记帐,作为办案经费和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职工因维护企业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伤残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并予以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依照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申报批准烈士,并予以一定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根据贡献予以5002000元的奖励。 1、 在维护企业稳定,维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积极补救,使损失减少的; 3、 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4、 在突发事件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作出一定贡献的; 5、 在内部治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6、 有根据地检举揭发或勇于制止违法犯罪有功的; 7、 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1.1.4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可比照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治安处罚管理规定和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治保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