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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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条例一、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这业整顿15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出租小汽车不使用计器或者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出租小汽车私拆、乱调计价器的(并处没收原计价器,责令重新安装新型计价器); (三)驾乘人员超标准多收费或者出具假、废发票的; (四)驾乘人员殴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应出具发票面额10倍的罚款。 三、小公共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驾乘人员无故拒绝乘客上车、强行拉客,或者无
2、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一)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明码价格标签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梯形价格表的; (三)营运标志不齐全、不清晰、无举报电话号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乱停乱放的; (五)驾乘人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 六、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营运证照。 八、对无营运证照非法经营客运业务者,处以扣押车辆6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
3、 九、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执行,扣押车辆的处罚行为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客运管理部门共同作出,其余的均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执行。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或者无营运证照非法营运的,除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给予处罚外,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驾驶等证照。 十一、对不服从客运稽查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举报客运车辆违章多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多收金额的两倍给予举报者奖励。 十三、本通告规定的处罚,同时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运行的长途客运车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2.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3.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须知 6.配送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范本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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