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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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针对影响市民健康的主要问题,面向全体市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确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市、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
2、能履行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服务机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遴选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提供。 -12责任管理单位,由其为市民建立实名制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指定责任医生。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有关信息。 市民可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道,申请更换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责任管理单位及责任医生,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服务接受】 市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后,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
3、】 责任管理单位应为市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市民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市民填报的信息,跟踪市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市民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以及接受服务的时间安排表。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联网管理,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基础应用、扩展应用、互联网+应用和互联互通应用,实现卫生健康数据共建共享。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共建共享卫生健康大数据库
4、。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市民个人开放互联网+应用,允许市民核实、更新和维护个人基本情况,并可自主选择将智能健康设备的信息接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自测数据。 第十六条【保密管理】 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未经市民个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市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第四章财政补助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保障责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根据定点服务机构每年管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数以及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核定,项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可根据辖区人口特点等情况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八
5、条【预算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科学测算后,向各区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化工作目标和相关指标要求。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完成市定目标、指标的需要和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并向定点服务机构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书和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经费拨付】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各单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当量、工作量当量补助标 -56员的工作量总当量、工作当量补助标准、工作质量、满意度等要素核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 第二十七条【激励措施】 对于在年度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中
6、排名前2名的区(新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对于在年度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中排名前15%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在项目经费年度结算时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惩处措施】 对于在年度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中排名不达标的区(新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通报,并约谈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在年度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中排名后15%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定点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扣减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并提请有关部
7、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该定点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九条【惩处措施】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定点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对于在区级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或调整服务内容。 第三十条【违规处理】 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向定点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费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的; (四)违规向市民收取服务费用的;
8、 (五)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 定点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归还、退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规处理】 定点服务机构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视情节严重,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9- 第二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莱山区黄海路街
9、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努力为黄海路街道城市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鲁卫妇社发202123号)、烟台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的通知(烟卫规财202146号)、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解与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217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1年版)、烟台市莱山区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社区居民提
10、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与黄海路街道办事处、各居民委员会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积极引导社区居民自觉自愿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及公开透明、可持续发 展的原则。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为每人35元,并随着财政补助政策的改善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社区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11、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管理等11类43项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项目管理及实施具体分工详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辖区内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鹿鸣社区卫生服务站、清泉寨社区卫生服务站、前七夼社区卫生服务站、金海岸社区卫生服务站、海滨社区卫生服务站、埠岚社区卫生服务站、万光社区卫生服务 站)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中心及各站具体责任分工详见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局关于建立完善公共
12、卫生管理体系的意见(烟莱卫202152号)。 第五条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公共卫生科、办公室、基本医疗科、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公共卫生科设立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1年版)组织实施项目工作,健全项目管理办法,完善问责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根据项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13、第七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月报告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25日前将本月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报送至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的月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和汇总,在月底之前及时上报莱山区卫生局,并根据工作进展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1年版)制定各项目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中心的统一业务管理下,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中心应将适当比例的劳务密集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具体任务分解参照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社区任务
14、分解参考表(鲁卫规财发20217号附件1)。本着“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对于社区卫生服务站未能开展的项目不予分配该项目经费,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应分配至中心。 第九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中心要加强对本级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要加强对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开展工作。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
15、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中心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日常技术指导,不定期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督导,进行考核与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要积极引导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疗轻预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负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到社区居民家庭,按责任分工具体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动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减轻并逐步消除危险因素对居民健康的威胁。 第十一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1年版)统一各项目工作的档案资料记录格式。中
16、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规范要求填写各项基础资料并及时存档,每项数据都要有台帐资料作为支撑。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 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 第十四条基本公
17、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定期考评制度。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对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工作进行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并不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五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展开展自评,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采取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服务数量以考核实数为准。服务质量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认定。半年、年终考评分数分别占全年绩效考核得分的40%、60%。绩效考核得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全年绩效考核得分作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拨付依据。在对各
18、社区卫生服务站拨付补助经费时,按项目补助参考标准实际服务数量计算应补助总额,应补助总额包括直接拨付补助经费 和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所占百分比由莱山区卫生局具体制定。直接拨付补助经费直接与服务数量挂钩,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进行补助,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对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全年绩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得分在80-90分的,拨付70%。得分在60-80分的,拨付50%,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对考核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承担接受上级检查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莱山区卫生局指令性工作试点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19、;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创新有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专项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莱山区卫生局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拨付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项资金;中心根据年度绩效 考核情况拨付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专项资金。中心和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
20、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通过制作告示牌、电子屏幕滚动字幕、设置公示栏等形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咨询与监督投诉电话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人。对不执行项目规定,故意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的,取消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评先评优资格。
21、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上报莱山区卫生局,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不严格考核评估、不考核或假报考评结果的,中心上报莱山区卫生局,由上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停止拨款、收回已下达资金等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由各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中心公共卫生科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黄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莱山区黄海路街道社区卫
22、生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三篇: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居民免费享有”的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16号)和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2170号)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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