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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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
2、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
3、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
4、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
5、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6、。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
7、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
8、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
9、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
10、,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11、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
12、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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