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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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主体联合监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主要做法 由XX省市场监管委牵头,55个市级行政部门参与(见附件1),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省人民政府出台了XX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将各类市场主体纳入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覆盖了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
2、主体,覆盖范围广泛。 2.多部门归集信用信息。全市56家市级行政部门全部入网上线,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部归集到公示系统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3.多种类归集信用信息。公示的信用信息涵盖了各行政机关的17项主体登记、56项行政备案、845项行政许可、3500项行政处罚、17项业绩情况和6项其他信息,共计4000余项信息指标。 4.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机制。XX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数据报送使用手册,规范数据推送程序和数据标准,确保各类信息归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2015
3、年5月,XX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利用市场主体联合监管平台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1.平台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处理。重点关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与罚没数量,以及市场主体接受各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信息等信用信息。 2.建立信用风险分类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对应的信用信息,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自动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良好”的市场主体标准为:(1)无行政处罚信用信息;(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
4、企业名单;(3)业绩情况信用信息无不良信息;(4)无其他依据规定不得列为良好类别。“警示”的市场主体标准为:(1)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中仅有警告处罚种类;(2)业绩情况信用信息中有不良信息;(3)其他依据规定应当列为警示类。“失信”的市场主体标准为:(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有5条以下除警告外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且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下;(3)其他依据规定应当列为失信类别。“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标准为:(1)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2)有超过5条除警告外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或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3)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责任;(5)其他依据规定应当列为严重失信类别。 “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使用绿、黄、红、黑四种不同颜色进行醒目标注,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面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加强市场动态监管。对等级为“良好”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执法部门实行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将“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列为各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1.两个随机,自动匹配。开发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依据公示系统的企业数据库,以企业注册号为索引,按照一定比例由计算机软件自动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建
6、立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人员数据库,在执法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检查。 2.一企一表、一表共用。编制XX省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共涵盖36个行政机关,191个大项526个子项的监督检查项目)。依托该目录和企业行业代码,建立对应关系,形成“一企一表”,即“年度联合检查项目表”(见附件2),由监督检查人员共用该表对企业实施检查并签字确认。 3.政府领导、联合检查。“一企一表”生成后,由滨海XX县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被抽取的企业进行一次性联合检查。滨海XX县区政府负领导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牵头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7、,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4.信息回填、结果公示。随机联查后,各行政机关将检查结果回填到信息公示数据库中,检查结果将自动公示,并影响信用风险分类,实现联合检查与信息公示的闭环。(1)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检查结果公示,信用风险分类不调整;(2)企业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以及检查发现问题仅教育整改的,作为负面的业绩情况信息公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调整为“警示”;(3)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并公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调整为“失信”;(4)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先调整为“警示”类别,作出行政处罚后,将企业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类别。 二、实践效果 (一)实现
8、了基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监管。 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信息公示与信用约束的基本功能,为“守法经营一路绿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奠定了基础,提高了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水平。截至10月20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公示数据信息达715.5万条,其中主体登记信息464.6万条,行政备案信息224.3万条,行政许可信息22.6万条,行政处罚信息2968条,业绩情况信息3.7万条,其他信用信息589条。公示系统网站累计访问量已达4488.9万人次,累计查询次数17.2万人次,成为社会公众、银行、信用管理咨询机构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渠道。 (二)政府联合监管减轻了企业负担
9、。 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政府执法检查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各行政机关改“多头检查、一次一查”为“联合检查、一次多查”,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了企业负担。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普遍反映,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提高了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既是联合监管、集中检查,也是现场办公、集中服务,体现了“无需要不插手,有需要不撒手”的理念。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目录,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将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逐步拓展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
10、完善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完善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完善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目录,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开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 三是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激励惩戒措施,建立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企业打击力度,鼓励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篇: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XX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
1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
1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13、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
14、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
15、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
16、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
17、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
18、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
19、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 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市场主体预警分类 第二十五条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
20、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 (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
21、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三)企业名称警示; (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 (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 (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 (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类监管等级、类监管等级、类监管等级、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
22、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a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 (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 第三十条对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b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对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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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信用风险 分类 依托 市场监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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