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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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等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二级单位
2、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
3、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内部审
4、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一定的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文明审计。 (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5、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作用、调整等须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任前备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公司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审议重大审计项目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
6、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等,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自我评价,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财务基础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公司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实施同步审计;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七)协调外
7、部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审计项目信息,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组成员分工和责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及时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重大意见分歧; (四)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及时提交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行使如下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实物、信息等资料; (二)要求承诺权。
8、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知晓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五)独立报告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程序,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七)封存资料、财产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
9、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八)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九)建议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算准的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结
10、论及意见,核实、确认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针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执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六)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
11、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全面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委派审计工作组长,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12、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恢复、谈话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四)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委托人报送,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五)审计成果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及时出
13、具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制度,将审计成果通过审计报告、报告摘要、审计专报或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沟通审计情况,研究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促进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审计通报;建立健全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和移送处理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
14、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八)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自
15、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对本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若存在影响其客观性的情况,该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财务收支规定或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事实提交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内部审
16、计机构可责令被告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告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
17、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其工作承担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 (二)发表虚假审计意见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了解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成绩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奖励。主要包括: (一)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按审计出违规违纪金额或审计审减金额的8%
18、提取,奖励分配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部级机关、集团公司和公司表彰的。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确认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具有经济行为的公司所属职能部室、(分)厂和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根据被审计对象任职情况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
19、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因各种(提拔、调动、单位整合重组、退休、免(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行。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连任满3年,且预计近期不会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行。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单位发生债务危机、重大投资失败、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异常情况,可以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0、。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以审计委托书为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范围包括: 1、公司聘任、考核和管理具有经济责任的分厂厂长、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子公司经理等单位行政正职; 2、根据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书要求,可对其他指定的责任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进行审计。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主
21、要对所在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四)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被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三十三条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有无决策错误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运作
22、与租赁等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影响情况; (四)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五)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土地运作等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及其影响情况; (六)重大营销决策是否科学、规范和有效等。第三十四条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重点审计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滥用会计估计人为调节利润,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
23、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合并不完整或虚增合并等问题; (三)有无潜亏(或潜盈)和不良资产,是否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减值准备和核算公允价值变动,依据是否充分等。 第三十五条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截留收入、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有无公款私存、账外资金问题,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多列、少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中层管理人员收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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