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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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二、责任人 主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
2、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拦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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