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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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XX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2-02【生效日期】 2008-0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部署,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现
2、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
3、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权益平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向群众公开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4.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
4、、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的应当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继续承包经营,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落实“谁造
5、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2)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3)平原地区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
6、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4)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5)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 (1)按照“
7、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
8、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XX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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