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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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
2、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
3、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
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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