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精选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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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精选5篇 第一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
2、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 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3、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 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
4、、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保险联合体名单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川保监局的官方网站公布。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联合体应按照规定
5、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四川省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四)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四川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
6、司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
7、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
8、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开展建设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尽职审查义务,强化内控,防范风险。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
9、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第二篇: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一、目的和意义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
10、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
11、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指导思想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整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现代化;通过建设用地空间整合,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和享受社会保障,促进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 三、试点目标 通过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至2021年,建成高标准农田2万公顷以上,新增耕地面积600公
12、顷以上。形成一批集中连片、基础设施配套的高标准农田,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有效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基本原则 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应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城乡。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整理规划、集中居住区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通过科学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突出重点,以农为主。以建成大面积连片高标准农田为重点,确保建设工程实施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政府主导,部门
13、配合。建设工程试点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采用市场化等多种方式进行运作。 4、试点先行,规范操作。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资金保障能力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农民拆迁安置、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进行探索研究,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5、依法维权,农民认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工程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农民认可,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
14、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路子。 五、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区(土地开发整理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应具有总面积1000公顷以上、分片面积300公顷以上的农用地整理规模,工程区范围内不得安排安置用地; 2、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政府财力或社会化资金配套能力; 3、征得工程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5、工程区内无土地权属矛盾。 六、工程规划的编制要求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按照三年内实施完成的要求,制定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建
15、设具体实施的时序安排。规划方案要在工程区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状况,涉及的人口等基本情况; 2、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土地开发整理方案; 4、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 5、农业人口安置方案;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 7、工程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资金预算与筹措; 9、工程实施计划安排; 1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 11、综合效益评价。 七、操作程序 1、申报 试点县(市、区)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万顷良田
16、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及其公示、听证材料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2、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符合试点要求的,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3、实施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4、检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适时组织督查,并进行年度考核,其结果作为安排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依据。工程全部完工后,对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做好工程区土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八、相关政策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可按照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17、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并优先安排。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工程中对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耕地和农用地,可等面积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节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城镇建设。挂钩指标的管理、使用、归还等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内经合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可参照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省国土资发2021242号)的规定进行调整盘活。 4、工程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按照当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使
18、用国有土地,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工作,要让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同等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直接进入城镇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要加强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引导农民就业。 九、保障措施 1、省国土资源厅设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
19、大问题,制订相关政策,跟踪督查指导,评估工作成效,有序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2、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用“先拆后建”模式,可按照不超过建设用地复垦面积30%的比例作为挂钩启动指标,用于集中安置区建设。试点县(市、区)不能按照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按已批准使用的面积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相关规费,责令进行整改,整改结
20、束前停止下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并停止安排该县(市、区)新的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4、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篇: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
21、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
22、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
23、。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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