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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那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2、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早送交 用人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 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劳动合同限为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
3、过3个月;劳动合 同限满3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缉项。用人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无效的合同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4、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 第十三条医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医疗: 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为3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为6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为9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为12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
5、年限满20年的在本工作年限末满5年医疗为12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为18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为24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用人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消费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会鉴定。 第十四条医疗的计算 医疗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18个月的
6、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协商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有以下情形
7、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经济性裁员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根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不
8、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会鉴定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三职工在、产、哺乳内的; 四在本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的提早退休、退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为至四级的可以提早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顺延 劳动合同满劳动者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项情形的经劳
9、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应顺延其劳动合同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早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用人。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内的; 二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工会的权利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原执行固定用工制度的劳动者在
10、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满用人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补偿金般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在本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条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
11、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补偿金;在本工作年限末满1年的按1年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医疗补助费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不订立合同的处分 用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其限改正并可以根据用工人数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对劳
12、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订立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应当承担赔偿击任。 第三十五条违约的赔偿责任 用人违犯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用不当的赔偿责任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不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处分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规定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并可以责
13、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违约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犯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约赔偿额确实定原那么 违约赔偿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那么确定。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程序解决。第四十一条对未订立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用人末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展处理。 第四十二条外商企业的适用 外商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4、定。 第四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详细应用问题由上海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事业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章违犯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理 第六章组织理及争议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以下统称聘用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本、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本执行。事业中参照公务员制度理的人员不适用
15、本。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聘用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那么。第五条:制止聘用非经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对聘用合同制的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统一印刷作为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应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凭证。 ?聘用手册?由门指定的机构。 第七条:上海是实行本的行政主部门。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聘用合同由聘用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第九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16、一份存档。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犯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聘用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新承受、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限。 聘用合同的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合同。 第十三条:以下聘用合同
17、无效: 一违犯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与以下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才能受到限制的职工;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第十六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应给其不少于一个月的自行流动。自行流动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辞退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
18、除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聘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严重违犯纪律或聘用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员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19、: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聘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得负伤在规定医疗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二职工在、产和哺乳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络结经有关部门确认
20、不同程度丧失工作才能的其聘用合同的终止或得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工作才能的聘用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部丧失工作才能的聘用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聘用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内的; 二聘用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聘用。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失业间可按照本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章违犯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1、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应按其在本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九条:同用合同麻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尘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义由聘用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按受聘人员在本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聘用被撤销的聘用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常补偿
22、金。 第三十一条:聘用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事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聘用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时受聘人员的月工资低于聘用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聘用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支付。 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理 第三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销并、专业不对口以及才能、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此未被聘用上岗的按照待遇随岗而定原那么下岗后不再保存原岗位待遇下岗待遇间的待遇按本有关下岗待遇人员最低生活补贴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原固定制职工在聘用下岗待聘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在聘用下岗待聘间聘用应至少提供两次上
23、岗时机。 第三十四条:下岗待聘的原固定制职工假设在聘用待聘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可委托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效劳机构代为推荐并进展理。发托理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发托理满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工员原聘用可以解除合同辞退手续。 第三十五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职工本人自愿聘用批准可实行在聘用提早退岗休养。提早退岗休养间的待遇参照本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组织理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在受聘间由聘用负责理;在失业间由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理。 第三十七条:和区、有权检查、监视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
24、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裁决。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医疗、病假间待遇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由上海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第一条:为了适应人事制度的改革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保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以下简称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发生的以下人事争议: (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辞职与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第三条:受理全范围内重大人事争议以及认为应由其受理的人事争议。区、受理本行政
25、区 域内除受理范围外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事业因开除、除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应直接向或区、以下简称门申请处理。 第五条:与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经调解会或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执行。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门申请处理。 第六条:发生人事争议需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内或者自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内向门提出书面申请。 事业因开除、除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需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应自公布处理之日起十内向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受理的应自作出之日起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应作
26、出说明并在内申请人。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加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门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协议履行门不再处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门应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人事争议的处理必须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充分听取双方调查研究、查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展。有关应如实提供材料、资料和原始凭证协助进展调查。 第十一条:门作出处理后应制作处理书由门参加人事争议处理的工
27、作人员署名并加盖门送达双方当事人。第十二条:受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在六内结案。 第十三条:当事人干扰调解和处理扰乱工作、消费秩序或回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按照?治安理处分?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处理人事争议的有关人员违犯本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不适用于生的人事争议。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外商企业的人事争议处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由上海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自年七月起施行。 上海新的?劳动手册?制度 今年3月上海颁发了?本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沪劳保就发200112该自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凡属该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
28、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劳动手册?由统一印制经区、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效劳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间由本人保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间由用人保。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职业介绍所?劳动手册?;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前方可?劳动手册?;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
29、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效劳所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间被其它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凭原出具的退工单原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招工、退工理?到区职业介绍所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该用人录用本城镇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可到就近的区职业介绍所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手册?由区职业介绍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区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还用人保。 与全工时制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单并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的记载并盖章。退
30、工单第三联和?劳动手册?交被退人员本人。被退人员本人凭?劳动手册?、退工单和本人有关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效劳所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金申领手续。 施行?上海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规定 日前上海颁发了?施行假设干问题的三?对施行?上海劳动合同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新规定颁发后2000年2月18日下发的?施行假设干问题的二?同时废止。 这个新规定的主要精有以下几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的约定的试用视作劳动合同限。 2、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当事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作已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 3、用人发生整体转制、兼并、收购等
31、情况的应由转制、兼并、收购后的用人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用人的工作年限应视作新的用人的“连续工作时间当事人另有协议的从其协议。4、用人将劳动者无工作任务作为?上海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规定情况的对劳动者无工作任务的界定应由用人通过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予以明确。符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况的用人可以和劳动者进展协商。如属变更合同内容后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应以该变更内容作为协商要约。5、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
32、。用人未提早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实得工资并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终身合同。订立或续签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正在履行的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终止条件的可以按约定的终止条件履行;未约定终止条件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展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时可以将一方提早假设干时间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提早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在按此约定条款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未
33、按约定提早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提早的时间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实得工资。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时一般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假设已作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该解除条件适用和本有关规定应由用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7、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无收入或收入低于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按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计算。 不得设定试用 ?劳动法?、?上海外商企业劳动人事理?和?上海劳动合同规定?都明确“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是用人和劳动者为互相理解、互相选择而约定的一个考察一般对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
34、事人才能适用。立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在试用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实际状况使部不法用人玩弄起了试用的花招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主要表如今: 1、以试用为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试用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约定超长限的试用不劳动合同限是多长一律设定六个月的试用甚至出现一年限的劳动合同竟设定了六个月的试用。 这些用人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到达不缴或少缴社会费养老、失业和医疗费、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工资、低本钱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而相当多的劳动者也不
35、理解法律的规定认为试用是应该的或者明知道在操作也不敢提出异议生怕失去工作岗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为理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部用人躲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新近制订的?施行上海劳动合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沪劳保关发20001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重申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的试用的限应按?上海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来约定。即:劳动合同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劳动合同限在六个月到一年间的试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在一到三年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强调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的前提。用人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无效这个限应视作为劳动合同的限。同样违犯?上海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超出规定的那部试用也视作为劳动合同的限。不能适用立法试用的有关权利义务规定。 假设你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那么请你对照一下看看在试用的约定上有没有问题。假设有你可以与提出交涉要求按立法规定予以纠正。假设要求得不到满足那么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