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劳动法规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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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那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2、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早送交 用人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 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劳动合同限为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
3、过3个月;劳动合 同限满3年的试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缉项。用人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无效的合同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4、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 第十三条医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医疗: 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为3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为6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为9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为12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
5、年限满20年的在本工作年限末满5年医疗为12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为18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为24个月;在本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用人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消费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会鉴定。 第十四条医疗的计算 医疗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18个月的
6、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协商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有以下情形
7、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经济性裁员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根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不
8、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会鉴定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三职工在、产、哺乳内的; 四在本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的提早退休、退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为至四级的可以提早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顺延 劳动合同满劳动者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项情形的经劳
9、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应顺延其劳动合同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早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用人。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内的; 二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工会的权利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原执行固定用工制度的劳动者在
10、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满用人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补偿金般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在本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条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
11、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补偿金;在本工作年限末满1年的按1年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医疗补助费 用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不订立合同的处分 用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其限改正并可以根据用工人数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对劳
12、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订立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应当承担赔偿击任。 第三十五条违约的赔偿责任 用人违犯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用不当的赔偿责任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不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处分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规定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并可以责
13、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违约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犯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约赔偿额确实定原那么 违约赔偿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那么确定。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程序解决。第四十一条对未订立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用人末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展处理。 第四十二条外商企业的适用 外商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4、定。 第四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详细应用问题由上海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事业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章违犯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理 第六章组织理及争议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以下统称聘用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本、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本执行。事业中参照公务员制度理的人员不适用
15、本。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聘用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那么。第五条:制止聘用非经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对聘用合同制的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统一印刷作为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应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凭证。 ?聘用手册?由门指定的机构。 第七条:上海是实行本的行政主部门。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聘用合同由聘用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第九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16、一份存档。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犯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聘用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新承受、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限。 聘用合同的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合同。 第十三条:以下聘用合同
17、无效: 一违犯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与以下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才能受到限制的职工;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第十六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应给其不少于一个月的自行流动。自行流动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辞退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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