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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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村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2021)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2021)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2021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2021)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2021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
2、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日作出(2021)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21年12月日下达(2021)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2021)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
3、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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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 拆迁 纠纷 裁决 执行 异议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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