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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 页 共 26 页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意义(一)近几年来,我们对非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了探索。目前,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仍然滞后,已成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启动非现场监督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二)非现场监督是通过实时采集、整理基金管理数据,分析基金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基金风险的一种监督手段。非现场监督具有连续性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督,可以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地观察和预测,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
2、施,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三)实施非现场监督是加强基金监督的一项战略安排,也是强化监管手段的一项重要措施。逐步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形成相互推动的格局,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督。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紧密结合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积极开展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推动非现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和原则,研究制定开展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要坚持抓住重点、分层启动、逐步提高、不断定善的指导思想,从本地社保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社会保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
3、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 页 共 26 页障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引入非现场监督机制和手段,建立起措施完备、数据准确、目标规范、传送畅通的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现场监督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并对组织实施作出统一安排,全面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对本地区非现场监督作出系统安排。(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遵循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分析指标由少到多的思路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非现场监督制度
4、。三、实施非现场监督的主要任务(一)确定基本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收集、掌握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第一次收集时经办机构应全部上报,以后遇到变动及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情况。2、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数据资料;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3 页 共 26 页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情况;上级及本
5、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税务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转帐、结存数据资料。4、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应提供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有关数据;社会保险基金代发的有关数据。5、代发社会保险基金的邮政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代发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代发社会保险金有关数据。以上为非现场监督的基本数据,市、县(市)区应根据本级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起步阶段收集的数据资料,以达到掌握基本情况为目的,随着工作的深入再不断增加或充实数据内容。(二)数据分析基本指标。市、县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非现场监督基本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项保险费的征缴率;
6、2、基金保证支付的充足性;3、基金流动性;4、基金收益水平;5、基金资产质量。以上是非现场监督基本指标,市、县(市)区应根据本级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起步阶段确定的指标,以达到分析、了解基金管理运行的基本情况为目的,随着工作的深入再不断增加和充实相关指标。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4 页 共 26 页(三)监督信息反馈。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审核分析,应向被监督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基金监督机构要发挥非现场监督作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各级基金经办和管理机构要积极听取基金监督机构意见,及时做好调整改进工作
7、。(四)监督信息报告。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基金监督机构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全面反映基金管理情况,揭示存在问题,分析潜在风险,评价管理状况和水平。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应专题报告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要求(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非现场监督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总体规划,稳步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支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
8、统一的非现场监督体系。(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当地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规定的数据、指标,提出需要收集的数据,拟定需要分析的指标,下发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机构,明确报送数据资料的具体要求和时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本地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要求,及时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5 页 共 26 页报送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对本级经办机构、有关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数据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三)配备必要设施,确保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督需要现代
9、化技术手段。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抓紧非现场监督系统建设,配备必要设备,逐步规范和完善,并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衔接。(四)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明确非现场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五)加强专业学习和人员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基金监督机构要逐步选配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其尽快具备非现场监督专业知识,胜任非现场监督工作。(六)定期报送非现场监督情况表,每季填报一次。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社保经办机构报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将上季度报表和非现场监督工作报表
10、一并报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填报后直接报市基金监督科。(七)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情况表为表一、表二,随附填表要求和说明,一并贯彻实施。泰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二 00 五年四月二十日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6 页 共 26 页第二篇:廊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廊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来源: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作者: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21第 12 号)和省厅有关精神,
11、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保险基金。第三条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
12、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7 页 共 26 页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13、;(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第七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负下列责任:(一)、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二)、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三)、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
14、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8 页 共 26 页任。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规定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
15、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 3 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
16、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9 页 共 26 页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第十一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17、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0 页 共 26 页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18、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12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
19、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1 页 共 26 页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管理和结余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
20、基金以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第五条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社会保险业务水平和一定的会计、审计知识;在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21、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1.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的合规性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2 页 共 26 页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情况:1.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
22、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代征户的开户和管理情况;3.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并入基金的情况;4.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的其他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基金的清理回收情况。第九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上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下级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
23、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3 页 共 26 页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采取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非现场监督可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计划,并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实施
24、现场监督一般应由监督机构单独组织进行,必要时可以联合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一同进行。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核心数据,主要包括基金的存量和流量情况及基金银行帐户设立情况;各级监督机构根据核心数据报表以及实施监督情况写出半年和年度监督报告报上一级监督机构;省级监督机构根据市级监督机构报送的分析数据报表和监督报告作出年度监督报告,并报送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 3 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监督通知书;(二)根据监督方案成立由专人负责的监督检查小组,对被
25、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进行检查,并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对银行对帐单,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检查小组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督报告,由检查小组负责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4 页 共 26 页人签字后送交监督机构审定;监督机构审定监督报告后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社会保险基金
26、监督报表制度,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并根据上级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规定本级监督机构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要求,通知被监督单位;(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第十七条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出具的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确定无异议的,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情况分别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处理决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对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处理决定,下达监督决定书。第十八条被监
27、督单位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30 内,将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自监督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意见、监督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5 页 共 26 页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监督机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通报批评。第二十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28、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更、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纠正,追回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三)未按规定
29、程序使用基金;(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拉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6 页 共 26 页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
30、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行为。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
31、金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7 页 共 26 页报,管理举报材料;(二)办理、交办、移送、督办举报案件;(三)汇总、分析、上报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挡、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网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
32、件、信函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口头举报应在固定地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询问。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笔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录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8 页 共
33、 26 页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监督机构受理举报之后,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第九条对不属于举报管理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有举报材料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举报涉及事项在劳动保障部门权限之内的,应填写转办单,转到相关机构处理。第十条办理举报案件至少选定两名监督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分析举报材料,查证相关原始资料,调查与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写出核查报告。
34、第十一条对符合举报管理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第十二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三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第十四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9 页 共 26 页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组织对举报案件
35、的检查,应在实施检查 3 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监督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二)就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三)对被检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第十六条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立案,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附件1);(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填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报批表(附件 2);(四)结案,填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 3);(五)归档。第十七条监
36、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规定。举报材料和记录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每办结一案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每季度对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0 页 共 26 页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
37、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案件查处的情况,对避免或挽回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员,可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决定生效之后进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于 2021 年 5 月 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自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
38、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1 页 共 26 页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
39、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
40、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2 页 共 26 页材料;(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第七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八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
41、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
42、系删除。第 23 页 共 26 页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 3 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
43、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4 页 共 26 页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第十四条被监督单
44、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第十五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45、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书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社会保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5 页 共 26 页险基金监督责任制。一、基金运作1、稽核到位。经办机构要有 2 以上人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社保基金稽核工作。2、规范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办法等一系
46、列法规政策,规范操作规程。再就业资金管理按照湘劳社工字2021109 号规定执行。3、报表规范。各社保经办机构必须按照湘劳社办发20215 号和邵市劳社字202110 号的通知要求及时填送报表。二、基金安全(一)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1、切实抓好基金征缴。严防缴费单位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严防征缴的保险费不及时缴入收入专户;收入户的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等。2、加强基金监督,相互牵制,严格基金支出。不得超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基金会;严防参保人员骗取基金。3、确保结余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支出户存款按规定不得超过 2 个月的支付额;财政专户存款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规定转
47、定期存款。4、严格对帐制度,慎防基金的挤占、挪用、动用和不正常储存。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6 页 共 26 页(二)完善内控制度即各经办机构必须执行“五必须”和“五不准”。“五必须”是业务系统必须和财务系统关联;各项业务必须有两个以上岗位经办;财务会计必须分设;财务必须按时一财政、银行对帐;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分离。“五不准”是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准兼任财务岗位职责;业务人员和基金财务人员不准直接接触现金;财务岗位与业务岗位不准相互兼任;财务印鉴不准由一人保管;任何人不准越权办理业务。(三)搞好稽核工作各经办机构必须重视基金稽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全年的稽核人数不得少于参保人数的 60%,并建档建卡。三、奖励制度为完成上述各项任务,局机关与各经办机构建立责任机制,并签订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考核,设立工作押金制度。即各经办机构(含分管领导)全年交工作押金元,凡年终考核分在分不奖不罚,退还押金;考核分在分加一倍押金的数量进行奖励,退还押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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