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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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六)八、为了增强城市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良好“弹性”,增强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当前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和建筑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场地原有的湿地、坑沟,更多地利用自然力量进行排水;同时,控制非点源污染,采取渗透、滞蓄、净化、利用、排水等措施,满足自然堆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来说,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居住地和特别是城市干
2、道和自然界线被包围,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建设了比较完善的住宅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为社区,是指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成的,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并配有一套能够满足该地区居民基本物质文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聚落。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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