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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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目 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规定案件办理评价标准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确定的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规范确定
2、的各类文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样式。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第二章 制作要求第五条 文书中当事是指被检查单位或被复查单位或被处罚单位或被询问或被抽样取证单位负责或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或委托。第六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也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第七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八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1.文书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部门全称,要求盖章的,
3、要盖部门公章。2.文书中的地址应填写times;times;盟(旗、区)times;times;街(路)times;times;号或times;times;盟(旗、区)times;times;乡(镇、办事处)times;times;村。3.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案件行业)+字+年份+(序)数号,如阿安监罚字2002001号。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用附页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签名并注明日期。5.使用的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的,均要有二以上的员签名。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应当由当事直接签收。当
4、事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在场的,还应由他们签名证明。第九条 调查询问、听证笔录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序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第十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审阅或者向当事宣读,并由当事签字确认。当事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认为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
5、实并签名。第十一条 整改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指令性文书。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写明整改期限、整改要求。第十二条 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是对整改指令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意见的文书。文书中的年月日、文号和决定为整改指令书下达日期、文号和决定。复查意见,应当写明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拒不改正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要作出现场检查记录。第十三条 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
6、、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正式执法文书。决定书应写明现场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和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记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2.检查时间,在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3.检查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4.被检查单位意见,写明对现场检查记录是否存在异议。有则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无则写明以上记录属实。第十五条 立案审批表,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
7、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内容包括:1.案件来源,按照阿拉善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2.案件名称,填写案由。3.案件基本情况,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同时要指明当事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4.审核意见,是分管领导对查处案件是否批准立案的意见,对批准立案的应确定两名以上承办员。5.审批意见,是单位主要领导对是否批准立案的意见。第十六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移送书,应写
8、明移送案件的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第十七条 调查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证或其他有关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应写明起止时间。调查地点,应写明详细的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十七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采集案件相关产品用于鉴定检验和保全证据的文书。取证凭证,应写明案由、取证具体地点等内容。取证基本情况,应写明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年月日为抽样取证时间。第十八条 证据登记保存
9、清单,是要求当事对需要保全的证据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保存清单,应写明案由、序号、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超过保存期限,当事有权对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安监员、专家对案件现场违法事实、物证进行技术分析的记录。勘验场所,要写明具体详细勘验地点。勘验是二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被邀请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员。当事委托代表要出具当事委托书。勘验情况的结果,应写明勘验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经过、技术分析和结果。第二十条 鉴定委托书,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当事委托技术机构对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问题进行提出专门签定要求的文件。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鉴定检验项目内容及
10、目的。鉴定单位是鉴定检验项目的实施单位。委托单位或个是案件相关产品和证据送检单位或个。鉴定应写明姓名、职务和职称;地点,应详细到鉴定单位的实验室;时间为鉴定的起止时间。鉴定意见应记录对鉴定检验项目内容的结论。无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意见书无效。鉴定结果应根据有关规定告知相应当事,并说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品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责任的分析、对当事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基本情况。是个的应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是单
11、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地址。2.案件调查经过结论。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及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与承办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3.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4.证据材料清单。所附证据材料清单据实填写。上述材料齐全,由分管领导签注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并报主要领导签注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
12、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告知书,应写明当事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将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当事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时,应请当事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放弃听证权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发出的书面通知。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主持听证机关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时间是听证会起止时间;地点是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听证主持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取得行政处罚听证主持资格的非本案承办,案件承办也不得
13、担任听证员和记录。笔录,应当尽可能写明案件承办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陈述申辩所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况轻重的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原意。参加听证的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做的正式报告。主要内容有:1.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对当事和案件承办的陈述应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应写明当事与案件承办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员经评议后对案件承办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14、。2.听证主持应编写证据材料清单,写明种类、证据名称、规格和数量。对当事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应限期交案件承办进行复核,一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做出数额较大的处罚,应按照集体汇审制度的规定召集相关员参会讨论,同时要有专门工作员认真记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况,并由参会员签字后存档备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纳期限、缴往单位、地址、账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
15、、方法和期限等。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第二十七条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是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而证明受送达已收到的凭证。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签名)、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回执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在当事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注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签字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九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逾期不
1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请求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民法院的书面申请。申请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代表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委托代理要出具委托书。被申请是被行政处罚单位(个)。申请书,应写明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送达回执日期、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不要填写其他违法事实,其目的主要是证实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结案审批表,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
17、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结案审批表主要有以下内容:1案情陈述,应写明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违法事实等。2处理结果,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日期;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3执行结果,应写明是否按处理结果执行。第三章 文书管理及其他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负责管理。第三十二条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案卷封面要按案卷(首页)文书项目填写完整,每卷归档号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阿拉善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
18、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盟、旗(区)两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以及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处罚相当的原则,做到执法主体合
19、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安生生产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对安生生产监察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盟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盟安监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二)盟内各旗、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三)本盟辖区内发
20、生的属于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四)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盟安监部门投诉、举报的案件;(五)其他部门向盟安监部门移送的案件;(六)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第七条 旗、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旗、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二)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旗、区安监局投诉、举报的案件;(三)其他部门向旗、区安监局移送的案件;(四)盟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第八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对报告或举报的违法
21、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盟或(旗、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旗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
22、由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或不便于处理的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上级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适当的行政处罚。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一)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安全监测检验机构报告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五)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的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前款第一、二、四、五项,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第三项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由发生事故的生
23、产经营单位自行组成调查组或由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作为立案依据之一:(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单位负责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为承办。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行回避:(一)本是本案当事或是其他当事的近亲属;(二)本或其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有权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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