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认定材料清单(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部企业认定材料清单(一).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总部企业认定材料清单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21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
3、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职能型总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21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211号)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21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
4、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21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21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八条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 1和服务3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三款规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
5、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三)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四)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2号)附件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五)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
6、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30%的财务资料;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
7、,除第五款只收复印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对申请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核算工作,并将核算结果分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
8、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第十六条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认定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管理与调整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211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在本市新设立的企业,注册经营两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可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本
9、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219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