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电管理规定(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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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用电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各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工)。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都有权制止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一)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上者(含250伏)。 (二)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下者。 第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和残疾。 (三)须经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掌握一般的触电急救方法和电气防火救火知识。 第七条凡新安装及改装的电气设备,未经工程部及有关部门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便携式电气设备和外来施工单位临时设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1 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或漏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对存有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进行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条要在变、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出入口及高压设备旁边悬挂“禁
3、止入内”“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相应的警示牌。 第十一条工作中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要当作有电看待,不得随意靠近、移动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规定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四条临时供电线必须有使用单位的申请手续、工程部的审批手续及使用期限,安装要符合电力安全规程,到期拆除时,必须先办理拆除手续方可拆除。 第十五条凡有防雷击要求的构筑物和设备均应设置完整有效的避雷装置,避雷装置要按规定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按防爆等级要求选配防爆电气设备。 第
4、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澡堂等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各部门的要求,对电气设施安装漏电保护设施并规范使用。第十八条动力工程部要加大对工作区、宿舍区用电管理的力度,对乱搭、乱接的线路要坚决拆除,决不留隐患。 第三章保证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用电工作制度和“停电挂牌” 及确认监护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工作监护制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注意事项、带电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二)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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