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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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3篇)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成员要各负其责,并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各社区要按时报告新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各进度。对有具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严肃处理。1.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狂的。&ensp:&ensp:2.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不上报的。3.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4.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情况纳
2、入两委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责任不落实的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树立鲜明导向。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
3、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撩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第七条
4、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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