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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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内部纪检监察事务。第三条纪检监察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项目
2、办协调处作为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项目办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协助项目办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第五条项目办协调处因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3、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经项目办党委会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根据案情需要,经项目办党委会同意,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其暂时停职协助调查。 第三章纪检监察受理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受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办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 1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项目办声誉、经济方面造成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项目办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第七条项目办协调处受理和调查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
4、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项目办领导、处室负责人违反党纪行为,由上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由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案件,项目办全体人员有义务协同查办。 第八条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调查和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九条接受举报。对于来信举报,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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