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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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验测试实行有见证取样 送检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各方的监管作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市政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件的取样、送检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取样送检和检验测试报告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 有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建设(监理)、施工双方在本单位有资格的见证人员见证下与取样人员,共同取样、封样、送检,旁观试验,取回检验测试报
2、告。该报告上必须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第二种类型 监督抽样检测是指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测试部门或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监理)、施工双方配合下,随机取样检验测试。该报告上必须加盖“监督抽样检测专用章”; 第三种类型 监理、施工方自检 是指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单位内部或在对方人员的监督下取样,并经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测试单位测试,并出具报告; 第四种类型 普通取样送检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选购前作为质量鉴别、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和规范、标准规定的不作质量判定依据的各种取样、送检和报告。第四条可以作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检验测试报告是:
3、 1、盖有“有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的报告; 2、盖有“监督抽样检测专用章”的报告; 3、施工企业在建设(监理)人员监督下,有明确的保证试样真实、有代表性的责任人,并经监督抽样检测验证合格的自检报告。 第五条 受监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含焊接、机械连接)、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试块、砂浆(砌筑、地面)试块、砌墙用砖、承重结构砌块、防水材料及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应该增加的品种、对重要工程或工程重要部位应该增加取样的次数,均应实施有见证取样。建筑(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保证试样真实,抽取、制作方法正确。 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5次(钢材、水泥、砌墙用砖或砌块、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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