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场联合销售代理案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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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案场联合销售代理案场管理制度:全套案场管理制度XX.XX 项目联合销售代理案场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开发单位、销售代理公司名称2第二条 销售管理办法2一、 现场销售接电规定2二、 现场销售接访规定3三、 客户有效保护期5四、 客户归属与判定5五、 业绩分配及惩处规定6六、 配合态度原则8七、 对外口径、销控及折扣管理8八、 认购及签约管理8第三条 礼仪规范管理办法9一、 现场形象管理9二、 仪容仪表管理9三、 行为规范10四、 接电礼仪10五、 接访礼仪11第四条 现场管理办法12一、 考勤管理12二、 资料管理121XX?XX 项目联合销售代理案场管理制度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
2、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保障各方利益,就XX 有限公司 委托 北京 XX 经纪有限公司 与 北京 XX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XX?XX 项目 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订本管理办法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开发单位、销售代理公司名称联合代理项目名称:XX?XX 项目(以下称“该项目) 甲方名称: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联合代理公司名称:北京 XX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北京 XX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第二条 销售管理办法为规范售楼处秩序,更好体现联合销售的竞争优势,确保销售指标如期完成,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
3、现场销售接电规定1、接电顺序:XX 和 XX 公司接电顺序采用每半天轮流方式,且次日上下午顺序轮换。即前一天上午接电的公司,次日则下午接电。2、每日接电时间段分别为:上午 9:00 至 13:30 ;下午 13:30 至 18:00,轮换时点处于接听状态的电话可持续至此次接听完毕。3、早值班时间为 8:30,晚值班时间至 19:30(冬季时间调整为 19:00;特殊重大节日值班时间另行约定),早值班人员由当日上午时间段对应的代理公司负责安排; 晚值班人员由当日下午时间段对应的代理公司负责安排。4、接电室内必须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置业顾问不得在接电室内大声喧哗,聊天等。5、当天接电团队须
4、安排足够数量的置业顾问进行电话接听,即:不得低于热线话机总数。6、置业顾问接电话时,应确认客户是否联系过,如该客户属于另一家代理公司且2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应巧妙委婉的结束通话,并将客户第一时间转交,不得出现怠慢客户或因未交接而造成该客户无人接待的现象。7、XX 和 XX 公司按甲方统一规定的来电客户登记表在接电时分别做好客户登记,并录入 XX 客户管理系统。客户的归属以客户管理系统录入先后顺序为准, 同一天按照录入的时间为准。8、每天 16:30 前,XX 和 XX 分别将各自案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来电客户登记表原件交由甲方销售主管签封,留底备案,以备查询。每日纸质版来电客户登记表、XX
5、数据要与短信数据吻合。16:30 以后的数据登记在次日来电客户登记表上。9、每周日 18:30 前,XX、XX 两方将下周接电、接访排班表通过邮件形式提交甲方销售主管处。10、置业顾问追踪来电客户以 2 个月为限,超过 2 个月客户未能到访,该销售代表将失去接待地位。甲方有权将该客户分配给另一公司进行追踪。11、未尽事宜甲方另行约定。二、现场销售接访规定1、甲方设大堂经理负责对到访客户进行判定,并进行分配。XX、XX 公司分别安排置业顾问按规定接待客户。2、接访顺序:XX、XX 公司按照自然到访的顺序轮流接待,即:ABAB。3、凡到现场未明确置业顾问的客户均属于自然到访客户,由甲方大堂经理按接
6、访顺序正常分配到访客户。4、约访客户分配原则: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则按“第一人”的原则确认,由“第一人”接待,否则按自然到访客户分配。(1)客户到访直接说出“第一人”的姓名; (2)“第一人”的老客户介绍的客户直接找到“第一人”; (3)“第一人”的老客户直接带客户来现场找“第一人”。5、第 2 次或多次到访客户的分配原则:按上述约访客户分配原则进行分配。6、对于约访客户及第 2 次以上到访客户,如“第一人”未在现场,可由其公司指派其他置业顾问接待,如该公司未能及时指派接待人员,则由甲方安排给另一公司接待(客户要求等“第一人”除外)。7、约访客户及第 2 次以上到访客户不计入 XX、XX 两家
7、公司轮流接待客户的范围。38、已构成接待行为并有 XX 记录的客户,以 30 日为限,在 30 日后再次到访, 并且能清晰告知首次接待者姓名,则归属首次接待方;如 30 日后再次到访,不能清晰的告知首次接待者姓名,则属于自然到访客户,归属当值的接待方;以 XX 首访日期为准,同一天以 XX 录入时间为准。9、置业顾问追踪到访客户以 3 个月为限,超过 3 个月未能认购将失去“第一人”接待地位,不得分配业绩。甲方有权将该客户分配给另一公司进行追踪(客户 要求第一人”除外)。如在客户接访过程中,原置业顾问认出客户,不得前去争抢, 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10、如果因服务态度或专业度问题被投诉到甲方负责
8、人处,则该置业顾问失去此客户的接待身份,且不得分配业绩。甲方负责人有权将此客户重新分配。11、接访过程中,如一方出现空岗现象,该公司应安排后续人员及时补位。如该公司无人员在岗接访,经大堂经理确认后,由对方公司接访,以引领客户到沙盘区讲解时算起,无论该公司人员是否归位,均按轮空处理。12、外拓客户未指定接待方按自然客户安排接待。13、如自然到访客户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由不同置业顾问接待, 则归属首次接待者。14、XX 记录以姓名(非手机号码)为主。15、XX 和 XX 公司按甲方统一规定的来访客户登记表在接访后分别做好客户登记,并录入 XX 客户管理系统。客户的归属以客户管理系统录入
9、先后顺序为准,同一天以录入 XX 时间为准。16、每天 16:30 前,XX 和 XX 分别将各自案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来访客户登记表交由甲方销售主管签封,留底备案,以备查询。每日纸质版来访客户登记表、XX 系统客户录入数据要与发短信数据吻合。16:30 以后的数据登记在次日来电客户登记表上。17、XX、XX 轮流将每日销售短信发送至甲方销售主管处,发送时间为每日18:30 前,轮换周期以周为单位。18、若来访人员明确表明为市调、推销、咨询等与购房无关事宜,经大堂经理确认后,不计入新访顺序;若来访人员进入售楼处时未表明身份,但在项目沙盘讲 解结束前,经置业顾问询问,对方表示为上述人员的,经
10、大堂经理核实后,可转交该公司其他置业顾问接待,该置业顾问回到排序头位,若此时已有新客户到访,则顺延补接;若来访人4员在项目沙盘讲解结束前未明确为上述身份的,则视为新访客户接待。19、进入销售现场到前台咨询的人员均界定为客户,其中包括: 非本项目工作人员等,代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筛选、怠慢客户。20、未尽事宜甲方另行约定。三、客户有效保护期以售楼系统、来电/来访客户登记表为客户来电、来访记录的判定标准。来电、来访客户有效保护期为 30 日(以录入之日起计)。售楼系统须明确记录客户基本特征,如:人数、置业目的、初始登记项目、购买面积、客户来源、客户级 别、简单的文字描述等。四、客户归属与判定1、电
11、转访客户来访时,如客户明确出示接电人员发送的短信或置业顾问姓名,经核实后由大堂经理传呼该置业顾问,不视为新访。2、电转访客户来访时,如明确讲出曾经来电,但是忘记置业顾问的名字,由大堂经理查询 XX 系统后,根据客户有效期判定客户归属。3、如果客户告知之前来过,但又不做任何提示,则按照新访接待,若在接待 过程中,前置业顾问认出,且能报出客户姓氏,联系方式,客户也作出回应,则该客户由原置业顾问接手,但仍需大堂经理进行 XX 系统的查询,如情况属实,则现置业顾问回到排序头位,若 XX 系统中不存在或超过有效期,则仍由现置业顾问接待。4、如客户进入售楼处后,表示暂时不需要置业顾问跟进时,仍由第一接访人
12、员跟进此客户,直至客户离开售楼处。5、老客户到售楼处找置业顾问,但该置业顾问不在或已离开其代理公司时,该客户则由原代理公司置业顾问跟进,不作新客户处理。6、同一组客户的判定原则:(1) 来访客户若为多人同时进入售楼处时,判定为一组客户。若其中成员先后分别受到不同置业顾问接待并作了客户登记,则以第一位置业顾问接待为准。(2) 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客户与之前曾跟进的或曾认识的置业顾问相认,须出示有效的入场记录,且查实 XX 系统,经核查出确实是原置业顾问的并在有效期内,由原置业顾问接待,之前销售团队可补接新访一次。5(3) 若置业顾问甲发现自己跟进的客户在置业顾问乙处认筹或认购,经查实 XX 系统
13、,核查出确实是置业顾问甲的客户并在有效期保护期内,业绩归属为置业顾问甲、置业顾问乙不做接访补接处理,且禁止继续追访。(4) 客户接待过程中,若发现置业顾问有以折扣优惠等方式恶意引导客户更换 置业顾问的行为,则此客户依旧判定为原置业顾问,且现置业顾问予以开除处分, 代理公司予以 XX 元罚款。7、老带新客户判定原则:客户 A(老客户/老业主)介绍客户 B(首次到访客户)到现场:(1) A、B 客户共同进入售楼处并明确告知指定置业顾问的,则该 2 组客户均由其指定的置业顾问接待和跟进。(2) A、B 客户共同进场,A、B 客户均未指明原置业顾问,由当时首访人员接待,如果接待过程中,原置业顾问认出该
14、客户为他/她的老客户,打招呼客户也认同并回应,由大堂经理查实 XX 系统,经核查老客户确实是原置业顾问的且在有效期内,该 2 组客户均由原置业顾问接待,首访人员回到头位补访一次。(3) A、B 客户共同进场,A、B 客户均未指明置业顾问,由置业顾问乙接待,当客户离开接待中心后,置业顾问甲追电老客户时发现 A 客户之前接触过,经 XX 查实后,A 客户在有效期内,则 A 客户属于置业顾问甲,B 客户则属于置业顾问乙。8、甲方关系户判定(1) 如来访客户由甲方人员带领,明确为关系户的情况下,由甲方直接将客户资源交给置业顾问,则由该置业顾问负责接待,不计入新访之内。(2) 如来访客户由甲方人员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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