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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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浙 江 省 民 政 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 年 2 月2 1 说 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制定,非强制性使用,各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增减或变更相应条款。二、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入院老人及其家属或其 他监护人、委托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入院老人及其家属 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 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三、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四、养老机构、入院老人及其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人、 联系
2、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条款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 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3合同编号:甲方(养老机构)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许可证号码 登记证(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范围 乙方(住养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没有可不填 ) 家庭住址 丙方(委托人或监护人)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关系 工作单
3、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家庭住址 第二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更好地保障住养老人的晚年生活,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乙、丙方实地考察及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入住甲方, 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照护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入住评估,在乙方当前没有不符合住养条件的情况下,同意乙方入住甲方。甲方具有收治 病人的医疗条件和资质, 同意乙方带 病入住。第二条 乙方入住前, 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其最近二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
4、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甲方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暂定护理级别 级,并出示意外风险告知书。乙方入住 (养老机构名称) (地址: ) 房,自乙方 入住之日起 15日为试住期。试住期间费用与正式入住一致,甲方需要承担乙方试住期间应负的相应责任。试住期间,可由甲、 乙任何一方无条件提出解除本合同。第三条 试住期满,甲方根据试住期间乙方的生活起居等各 类状况及护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试住期评估表,确定护理等级,经三方同意后,乙方正式入住。第四条 丙方由乙方指定(或法律规定)作为
5、乙方委托人(或监护人),愿意成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目、付款义务的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 担保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2 年内。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发生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为自己的代理人,处理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 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履行相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并尊重乙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权利, 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侮辱、虐待乙方。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年组织一次定期体检; 建立乙方入 住期间的健康档案。第七条 甲方按护理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应护理等级的服务。 乙方在住养期间,如健康状
6、况发生变化,甲方有做出相应调整其 护理等级和床位的权利,但应事先通知乙、丙方,签订护理等级调整单。第八条 住养期间乙方患病,甲方应立即通知丙方; 如丙方联系不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甲方有权紧急处置及时送医。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须紧急送医院救治,在丙方或乙方家属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代为挂号、陪同看病,办理入院手续等服务。第九条 因甲方安全措施不当, 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乙方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甲方据实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第十条 甲方确保住养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 为乙方 提供舒适、安全的养老环境。甲方对乙方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 担
7、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但对以下发生的情形,甲方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一)甲方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二)乙方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三)乙方隐瞒入住前身体隐患痼疾的;(四)乙方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五)乙方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六)乙方食用非甲方提供的食物出现食物中毒的;(七)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八)乙方住养期间因非甲方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九)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滞留在甲方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8、第十一条 乙方参加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意外后,甲方协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甲方应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第十二条 具备医疗条件的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慢性病及常见病的治疗。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贵重物品不负保管义务。 经甲方确认乙方确无保管能力的, 甲方可视情短期(最长一个月)代为保 管经乙、丙双方共同委托的贵重物品, 甲方对保管的财物承担责 任。乙方的日用品及其它钱物发生遗失的, 甲方应协助查找。甲方不存在管理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入住期间(含试住期),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丙方接到甲方解除通知后 3日内办理出院手续:(一)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9、;(二)检查确认乙方患有精神类疾病或精神不正常症状的(有收治 条件和资质的机构不受此款限制);(三) 有自残、自杀、暴力倾向,经心理疏导及劝阻未有明 显效果的;(四)其他入住人员多人多次反映乙方严重妨碍其他入住老人正常生活并查明情况属实的;(五)屡次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经多次劝告无效的;(六)无正当理由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的;(七)乙方的护理服务需求超出甲方能力范围的。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政府文件、市场物价及人工、管理等成本因素,作出收费调整的,应事先通知乙、丙方。 如乙、丙方不同意调整,且在甲方通知调整后的一个月内
10、仍协商无果的,视为乙、丙方自愿解除本合同。乙、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的入住信息及其个人隐私不对外泄露。第十七条 甲方应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规操作服务、歧视虐待乙方的护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乙方伤害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乙方 相应赔偿。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乙方应受到人格尊重,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第十九条 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享受由甲方提供的住宿、饮食、娱乐、康复等场所及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护理标准规定的护理服务等。第二十条 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有权提出改善生活、饮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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