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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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正确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希望取得盈利和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从业人员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则希望多一些就业岗位,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要使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
2、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或者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他目标之间,在一定情况下又会发生矛盾。比如,投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严格按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等等。 如何处理这些矛盾,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当然,“安全第一”不是说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越多越好,更不能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应该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正是“安全第一”的根本思想。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3、,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虽然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制度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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