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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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陕建发2009 107号陕西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三条 本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第二章
2、业主大会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十)制
3、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十八)。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
4、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第八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
5、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以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由业主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第十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6、:1、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2、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3、;4、;5、。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第十一条 鉴于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7、三)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为实到业主人数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到会代理人数总和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总和计算。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时,应按照公开计票的形式,将回收的业主表决票或者意见表进行统计汇总。应有名业主代表和1/2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筹备组成员参与计票、统计汇总并
8、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月、月、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
9、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四);(五).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
10、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
11、定。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属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九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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