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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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致:XXXXXX公司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提出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之法律问题,经法律论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决策时参考。一、基本事实据贵公司工作人员向我所律师介绍,贵公司与某员工签订了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该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贵公司面临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
2、问题。二、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即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3、,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
4、退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有法可依.2。用人单位不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现行劳动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解释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但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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