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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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搜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黑政明传20204号各市(地)、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加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2、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 及时发放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各地要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按照关于下达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助的通知(黑财指2020119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省级财政对各地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工作组织,确保及时规范发放。(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二、 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快速办理,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伤权益保障,及时落实工伤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
3、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三、积极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防护工作,将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
4、,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建立线上培训平台、编辑知识问答手册,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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