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位凤、江庆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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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位凤、江庆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 (2021)桂04民终190号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1年0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4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陆位凤,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 西蒙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庆科,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 西蒙山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竹,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住所地广西蒙山 县蒙山镇华虹-
2、滨江新城小区1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MYP43XC。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开,男,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禄,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因与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3 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向上诉人江庆
3、科、陆位凤 返还1557. 312元物业费、公摊费95元、钥匙费4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蒙 山县源浩物业服务承当。事实和理由:一、蒙山信佳物业管理将华虹小区的 物业服务一并转让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物 业转让协议书无效。一审认定涉案物业转让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适用法律 错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物业服务不得一并委托或支解后转委托给第三人。涉案物业转让协议书违反上述法 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二、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从未认可过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 务的接管。涉案的转让公示并不能
4、证明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已 作出过公示行为,且公示内容因涉案物业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无效。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与蒙山信佳 物业管理并未约定沉默即同意,一审判决认定“业主未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对转让合 同的追认”,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三、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对蒙山信佳物业管 理与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之间的转让行为不知情,支付涉案物业费 是为履行与蒙山信佳物业管理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亦未提供实质性物业服务,无权向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收取物业服务费。一审认定上 诉人江庆科、陆
5、位凤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接受服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判如 所请。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辩称,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在接 手涉案华虹滨江小区的物业管理时,已提前半个月进行了公示,蒙山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将华虹小区的物业管理转让给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并非是委托 关系;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在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粘贴公示时未提出 异议,且主动交付了 2018年物业费1557. 31元及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公摊费95元, 期间也未提出过异议。被上诉人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已经在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 服务,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无权请求返还物业服务费。
6、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江庆科、陆位凤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 原告)返还1557. 312元物业费;2.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公摊费95 元;3.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钥匙费4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反 诉被告)承当。(以上合计1692. 31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反诉原告)江庆科、陆位凤于2015年4月9日购买华虹滨 江新城17幢1单元502号房和13幢1层5号车库,蒙山信佳物业管理系华虹滨江 新城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江庆科与蒙山信佳物业管理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 定物业服务费标准按每
7、月0. 6元/平米。2017年11月15日蒙山信佳物业管理在华虹 小区内粘贴公示,公示内容是:原管理物业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停止营运,2017年12 月1日起由“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接管本小区物业工作。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 到物业公司办公室或本小区管辖的社区当面反应意见。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小区的一切日 常业务由“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按规章制度接手管理营运。2017年11月30日蒙 山信佳物业管理与刘浩签订物业转让协议书,以10万元的价格将华虹滨江新城的 物业完全转让给刘浩。蒙山县源浩物业服务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刘浩是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庆科于2018年2月4日交纳20
8、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 业费1557. 312元,原告(反诉被告)出具收据给江庆科收执,收据注明:住房203. 26X0.6X12 = 1463.472;车库:19.55X0.6X 12 = 93.84。2019年1月3日交纳公摊费95元,钥匙费407L o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江庆科、陆位凤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 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 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故蒙山信佳物业管理与刘浩 签订的合同因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而无效。本案中蒙山信佳物业管理退出华 虹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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