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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淄政办发2021102号 发布日期:2021-11-30执行日期:2021-11-30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
2、见(淄政发(2021)82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等。 第三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3、: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和重点实施3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30项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 2.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六条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5%以上。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
4、作用。 3.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21)31号)要求,对评选出的年度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成果、节能降耗优秀成果给予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21)81号)要求,对考核合格的前10名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3.能源审计。按照省经贸委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市经贸委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5、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市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七条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区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联合行文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重点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
6、九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区县属及以下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属及以上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对节能降耗奖励资金,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和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确定;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企业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等资金扶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工作开展所需资
7、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节能降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四项节能公共管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区县、高新区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要定期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贷款项目,根据企业隶属,由经贸、财政部门对其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市经贸、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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