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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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然而权利最后最有力的救济途径司法救济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非功能性失灵、最后防线不能。司法救助现状两个极端: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创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弥补司法救济缺陷和改变司法救助现状须要:权利补偿的法定性和规范性;补偿主体的国家性实施机构的权威性效益性;自生和循环式四项资金来源;静态性质动态条件补偿对象;标的浮动比例法等三种补偿方式。 关键词:司法救济;缺陷;弥补 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但它的实质实现则涉及到社会关系的义务划分。人们更愿意追逐权利实现,而怠于义务履行,因此权利实现的
2、过程是相互冲突和排斥的,当法律划分的权利义务界线被突破,则会发生权利被侵,不愿忍受者试图主张回归和赔偿自力捍卫不能则需寻求救济。权利救济渠道多种多样,私力、族力、部落力、村社力、政力、司法力等,随时代变迁方式不同侧重点不同。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所有救济渠道中最后的最有力的救济。这是否是说司法救济是最完美的、全能的救济手段,有了司法救济社会成员被侵的权利就能得到修复与还原。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司法救济也并非万能,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 一、司法救济非功能性失灵、权利最后防线不能与创建权利补偿机制必要性 司法救济是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的具有强大功能、多种手段和最严厉措施的救济方式。其它所
3、有救济方式无论在那方面都无法与之相比,所以,人类社会把司法救济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理所当然。权利被侵后司法在惩戒侵权者,责令修复、还原、回归权利和赔偿受害人方面在所有救济方式中都是最有力有效的。然而,面对侵权者经济能力、社会能力、自我能力缺失,修复、还原权利和赔偿受害人无能,司法救济则会出现非功能性失灵。权利落空,无实质正义实现挽救不了被害人因案陷入生活困境,最后防线防不了被害人最后陷入生存危机。如:a因案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膝下又无儿女,b因伤害罪被判处15年徒刑并判民事赔偿a各项损失42万元,b在监狱服刑,犯案前是无业游民,家徒四壁。a的权利受到b的侵害,司法救济给予b严厉刑事
4、处罚并判赔a的各种损失,a获得了正义,施害者被课以重刑,权利被侵受到的各种损失确定赔偿。然而,b无能赔偿,a的生存陷入危机。再如:外地到镇上务工者c邀村民d为其维修电视机,一同乘坐d驾驶的摩托车途中坠崖,致c脊柱粉碎性骨折全身瘫痪,d亦受重伤,法院判令无证驾驶者d赔偿c各项损失60余万元,c陆续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后,再无力支付赔偿款,而d只身在外,又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c因d违章驾驶遭受权利损失,司法救济判令d赔偿各项损失,c获得了正义,然而d无力赔偿,c陷入生存危机。以上是一刑一民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大量存在,仅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就有上
5、百件。a和c权利受侵司法救济给予了正义,但没能改变他们的生存危机。已经是最后的救济、最后的防线,他们还能够找谁。这就是创建权利补偿机制最直接重要原因。通过权利补偿弥补司法救济的失灵和缺陷,加固最后防线。这是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追求。 二、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现状 以上案例a、c受到的侵害表象上显现的是b、d个人行为,具有偶然性、特殊性。但把他们放在社会系统中来看,社会成员间违背社会治理规则实施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治理者在对成员的教育、预防、保护、关系规范、协调、治理规则守护等方面具有宏观管理责任,这就是国家责任。国家司法救济最终没能拯救被害成员,再寻求其它途径如创建权利补偿机制
6、对被害成员实施再拯救是社会管理者应尽之责。然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未建立相应救济救助机制,对因案致生活困难、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实施系统的制度化救济救助。直到2021年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就刑事方面才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才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既非条例、也非法规、更不是法律,其内容的法治性、科学性、操作性均需完善和深化。直到今天也未真正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这是国家责任缺失。世界上福利司法国家和不少非福利司法国家很早就将司法救济救助纳入了法治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制度
7、体系,使涉案陷入生活困境社会成员得到国家的再救济,而渡过生存难关。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独创的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对权利落空不分情况全部国家责任承担的普遍补偿或国家责任分辩不正确的不应补偿而补偿是超福利司法、超法治的权利补偿,在世界上尚无先例。合同、买卖、借贷、投融资、经营纠纷等市场风险应是个人注意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谁获利谁担责,谁经营谁担风险。国家虽有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这个义务还没有大到和细到注意每个人的交易安全、承担每个人的交易风险,这是国家不应承担也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在西方最发达的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也没有先例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国家责任是宏观责任,制定交易
8、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意思自治,救济失败交易。司法救助不应当对该类诉讼主体和类似诉讼主体实施救助或补偿,而应对那些国家负有更多责任的因案陷入生存危机的刑事伤害、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主体实施救助。司法实践中并未严格区分,补偿带有普遍性,而针对性主要是来自信访、闹访的强度。这种大范围的救助数额十分有限,致使需要更多救助的危机主体得不到足够的救助致使生存状况继续恶化,救助未发挥应有作用。 三、追求福利司法救助与防范福利陷阱 一方面是因案受害致使生存陷入危机急需补偿而得不到补偿或得不到足额补偿致使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而另一方面却在为另一些追求更大利润的社会成员承担风险成本,不该有不必有的补偿在普
9、遍出现,权利补偿有限资源错配误配,司法助长不公,社会公平失衡。因此在建立权利补偿机制过程中,在追求福利司法道路上,防范福利陷阱和司法助长社会不公平是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权利救济与权利补偿区分。被侵权利的司法救济包括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申张和兑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伸张和程序正义的兑现在法庭内就可以实现,是法庭内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兑现多在法庭外,是法庭外的正义。法院愿意、敢于和善于兑现,穷尽手段而不能兑现源于侵权人无履行能力,国家是否应该承担补偿责任是区分权利救济与权利补偿的分界线。权利补偿是权利救济实体兑现不能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司法延伸救济;权利救济是申张程序、实体正义,兑现实体正义,
10、但不问结果的一般司法救济。持权利救济观的认为在司法救济外不应再实施权利补偿。在社会救济还不完备的当今,失去自救能力的弱势群体,国家不出手再救该类群体将陷入生活绝境,带来社会不安定。并且许多社会成员被侵权的案件国家负有宏观管事责任。况且,社会文明进步到今天,不仅是小康社会解决生存困境,而是进入福利社会追求高品质高品位生活。司法救济追求福利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成为国家给公民提供的福利。是否是权利救济不能都应该进行权利补偿呢,如此又将陷入福利陷阱。对不该补偿不能补偿而应自担责任自担风险的主体实施错误补偿,将会降低社会激励,产生依赖、懒惰与低效,影响生产效率和发展速度。同时产生社会资源配置、机会配置不公
11、。是否纳入权利补偿的性质区分、范围划线、情况辨别、有针对性的准确补偿是建立权利补偿机制重要具体措施。 (二)社会福利与权利补偿区分。权利救济不能的权利补偿与社会救济、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的性质、条件、对象、标准有着重要区别。有许多不能纳入权利补偿的案件主体则可纳入社会福利性的救济救助,符合社会福利性救济救助条件的不一定符合权利补偿条件。但在追求福利司法救助还没有达到福利司法救助水平的道路上,权利补偿范围、标准的不足还需要社会福利性的救济救助弥补。社会福利性救济救助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兜底性、泛国家责任性,权利补偿具有选择性、补偿性、一次性、国家责任性。其根本的区别:是否因权利受侵而致生
12、存受困。社会福利性救济救助不当会使社会掉入福利陷阱或增加和助长掉入福利陷阱的危险。权利补偿不当,权利补偿与社会福利救济救助混淆,实施普遍补偿、兜底补偿,权利未受侵、权利受侵并未致困、致困非权利受侵、权利受侵非国家责任等不应不能补偿而补偿,具有灾难性后果。司法具有最终性、尊崇性、社会引领性和国家导向性,权利滥补偿不仅会使社会陷入福利陷阱,还会陷入公平陷阱、秩序陷阱。 四、最后防线加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创建 权利补偿机制创建既涉及国家政治意向、经济条件、司法注意,也涉及司法规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司法救助除未侦破刑事案件致被害人生活困境的救助外,其它的救助基本上都会到法院,建设好法院司法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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