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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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
2、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1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3、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2 第十一条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第四章验收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验收申请进行网上批复,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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