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建信理财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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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莱德建信理财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管理人: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上海市分行2021年7月 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不存 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5)管理人承诺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 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2. 2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托管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 本协议有效期内一直真实准确:(1)主体合法。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或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
2、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内外 部授权。(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依法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托管人及其指定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为本理财产 品提供托管服务,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 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3)获得内部授权。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的、与本理财产 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不违反、 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 法律、规那么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公司章 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 其签署的或必须
3、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 冲突;(iv)不会因在托管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 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托管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且不 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5)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办托管业务的相关条件。托管人具备以下条件: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 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平安防范设施;建立完备的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平安防护系统、数据备 份系统等;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
4、控制体系,包 括托管业务管理方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 等;以及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6)免责声明。托管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承当责任,不为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对管理人与投资 者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不承当任何责任;对托 管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当任何责任;因管理人违背本产品理 财产品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 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与托管人无关;托管人只对管理人发出的 划款指令作形式审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托管人不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
5、义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当能力进行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第三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3. 1管理人的权利(1)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2)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收取管理报酬。(3)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假设发现托管人具有与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有权要求托管人进行相应整改。(4)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3. 2管 理人的义务(5)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 据本协议的约定预留印鉴。(6)
6、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 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 提供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各期理财产品运作前,向托管人提交完整 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 托管费率、估值条款、银登中心的产品登记代码等。管理人变更理财 产品说明书的,应及时发送托管人。(7)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接受托管人的监督。(8)建立对账机制,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托管人定期对账。(9)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取得相关资产权属凭 证的,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和资产权属
7、凭证的复印件提交托管人。管 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管理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 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管理人公章。(10)确保托管账户为本产品投资产生的现金收益和投资本金唯 一回款账户,因本产品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全部归入本产品。(1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向监管部门和投 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12)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 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 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托管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对此不承当任何 责任。假设管理人、托管人、理财产品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
8、任人全额追偿。(13)管理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产品运作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 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托管人。(1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托管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 书面通知托管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15)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 项必须的协助。(16)在发行、管理本产品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17)负责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 义务。(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4.1托管人的权利(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2)各期理财产
9、品运作前,对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与托管费 收取和托管履职相关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 托管费率、估值条款等。(3)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理 财产品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报酬。(5)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 情况的,托管人有权终止合作。(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4. 2托管人的义务(1)协助管理人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产品投资交易所需账 户,平安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 确保托管账户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 管理的其他
10、账户相别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非依法律法规或有 关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处分托管资产,勤勉尽职地履行 本协议项下托管义务。(2)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3)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 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 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管理人或其授权第三方定 期对账。(4)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披露理
11、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 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 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6)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 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并为管理人依法向 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提供协助。(7)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8)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 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充分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作托管 人已履行托管职责。(9)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 书面通知管理人,法律法规另有
12、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10)为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 务提供必要协助。(11)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12)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全部或局部转委托给第三方托管。(1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4)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当保密责任,除法律法 规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 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15)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导致理财资产损失,应 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辞任而免除。(16)托管人不
13、得有以下行为:A.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B.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C.侵占、挪用托管资产;D.进行不正当竞争;E.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F.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G.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H.从事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行为。(17)托管人应确保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 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A.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资产从事投资活动;B.不公平地对待所托管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C.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 牟取利益;D.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当损失;E.侵占、挪用理财资产;F.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
14、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G.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H.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托管资产的保管5.1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账户。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受管理人委托,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那么为托管资产开立托管账户,托管 账户预留印鉴根据托管人的要求办理。开户完成后,托管人应及时在 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托管账户的开通信息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产品 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附件1)书面通知管理人。本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理财产
15、品收益、收取认购款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托管账 户进行。各期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仅用于该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 企业版 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可开通网上托管银行。 网上托管银行的操作及相关约定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分支机构签署的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为准。托管账户资金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 利率或以开户行实际审批执行的利率为准,并于每季度20号结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协议另一方同意,管理人和托管人均 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变更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划转托 管账户内的资金,亦不得
16、擅自采取使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为理财产品设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 名称、账号等具体信息以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 况的函(附件1)为准。(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如因理财产品参与证券买卖 而需在托管人处开立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由 管理人负责办理,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该账户用以记载理财产品交 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 关系。(3)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管理人委托 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列支;或
17、由管 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 开立后,托管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管理人。证券账户由管理人保管和使用,管理人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理财 产品的证券交易,托管人不承当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 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当任何责任。(3)银行间账户: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根据监管要求, 双方协商确定开户流程。(4)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因投资需要新增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按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代为开立,管理人开户时 应指定托管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唯一结算
18、账户。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 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产品 登记成功后,由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 信息通过FISP反应管理人和托管人。(5)管理人开立相关账户,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6)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 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那么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本理财 产品通过证券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交易的,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证券 公司另行签订证券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 市场交易前,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 作三方备忘录。(7)
19、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 组合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 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5. 2托管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托管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 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托管资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托管人因托管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托管资产。(3)托管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托管资产本身的债务相 互抵销。非因托管资产本身承当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 债权人对托管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托管资产主张权利时,管 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
20、知托管资产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对本托协议当事人4第一章释义5第二章陈述和保证9第三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2第四章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4第五章托管资产的保管17第六章资金划付22第七章交易及资金清算26第八章核算估值34第十章信息披露43第十一章托管费及相关费用44第十二章文件资料的保管45第十三章理财产品的到期清算46第十四章 托管人的更换46第十五章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48第十六章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48第十七章保密义务49第十八章反洗钱条款50第十九章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52第二十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3第二十一章其他53附件1:关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情况的函(样本)57 管资产的不
21、利影响,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4)平安保管托管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财产承 担保管职责,对于结算机构等非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当责任。(5)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 管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6)对于因为托管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 的,托管人应于到账当天17: 00前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协
22、助。5. 3托管资产的起始运作。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完成向监管部门的 报备或登记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向托管人提供理财产品相关材料,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运营准备 时间。提供的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理财产品备案函(或其他可证 明产品已备案的文件)、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 品成立的内部批复(如有)、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及托管人要求 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理财产品相 关材料及相关附件后,应及时反应管理人。托管人按照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开 立账户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的开立应 符合监
23、管机构、账户开立机构等最新账户管理规定。(1)管理人将理财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并与托管人确认全部理 财资金到账无误后,应于当日以 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向托 管人发出理财产品【】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51)。托管人于收 到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 管职责。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起 始运作通知之日(含该日)起,至产品到期分配日(含该日)止。(2)实物凭证的移交。如有需要移交的实物凭证,在移交日,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实物凭证移交确认单(附件4),并将凭证式 国债、存款证实书、存款协议等移交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交接 双方在实物凭证移交清
24、单上签章确认。托管人负责平安保管移交 来的存款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实物凭证。对移交给托管人实物凭证 所对应的资产,管理人负责更换预留印鉴及回款路径,保证存款提取 后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于当日全额划入托管账户。5. 4托管资产的追加甲、乙双方对追加托管资产的权利义务,均适用于届时有效的托 管协议约定,具体移交手续比照前款相关约定执行。其中开放式理财 产品的认购/申购及登记方式由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和 托管人应当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的时 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 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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