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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28日通过,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被废除。 在物质文明告诉发展的今天,当日渐出现那些昧着良心赚钱的黑心商人,食品的安全问题渐趋严重和尖锐。在诸如苏丹红,注水肉,福寿螺,红心鸭蛋,多宝鱼等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揭露,民众对自身周围的食品的安全问题渐渐关注,在这种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问世,无疑给了民众一剂强心剂,对于那些违法商人和公司更加是当头棒喝。 整部食品安全法都在围绕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2、生命安全”的原则下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整部食品安全法共十章,分别是: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这十章的内容中,着重讲了第四章(食品经营)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章分析清楚了在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问题和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行的规定。第九章则着重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如何对不同情况的处罚规定。在十章的内容中,给 我印象最深的是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第五章(食品检测)。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的,要做到科学合
3、理、安全可靠。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因为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地区的安全标准的不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农残、兽残、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质量要求;食品检验的方法与规程。这些内容的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生产工作带来了方向,只要严格的遵守这些标准规定,就一定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就能为公众身体健康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 食品的检测,由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行,相关的检验人必须依照相
4、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必须要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上有效的保证了检验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 当我读到第五章的时候,我不自禁的想起了09年暑假在龙岩市龙门赤水的沉缸酒厂实习时的情景。沉缸酒厂作为一个食品企业,首先给我的印象就是它的环境搞的很好,对卫生的意识很强。在实习过程 中,我们是在化验室里帮着师傅检验酒里各种成分的含量,在那里我学到了国家对酒中各种成分含量的规定以及
5、检测的方法,更加重要的是我学习到了作为一个检测人员应有的技术水平和对于自己责任的担当以及对食品安全的负责态度。 除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检测,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进出口的相关方面做出了规定,进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放行。这样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外来食品对公众的食品安全造成的威胁。 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6、。这条规定,对于突然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最大程度的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食品安全法对以上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外,还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了做出了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兵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还对咨询、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要进行及时的答复、核实、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责任,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必将发挥很大 的作用。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 八年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8、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
9、,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10、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
11、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
12、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13、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14、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
15、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 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名人代言“问题食品
16、”将被严惩,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
17、、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xx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 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 烟台市工商局张晓东 二九年七月 食品安全法讲座提要题目:学习食
18、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 导语部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以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 第一部分。五年磨剑惠及民生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的诞生历程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四、食品安全法的现实意义 (一)倾听并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呼声 (二)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三)针对。三鹿事件。食品安全法做出顺应民心的规定 (四)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 第二部分:浓墨重彩众望所归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一、亮点之一:立本克顽疾 (一)从。卫生。到。安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提升 (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划定政
19、府监管职责 (三)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二、亮点之二:规矩定方圆 (一)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二)食品添加剂。必要。方可用 (三)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四)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 三、亮点之三:重典治乱相 (一)十倍损害赔偿可圈可点 (二)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四)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五)食品进出口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家标准 第三部分:职责所系任重道远食品安全法与我们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结合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工商部门的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 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 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6.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 1.依法监管管理的责任 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 第 12 页 共 1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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