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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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
2、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
3、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
4、室; 3.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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