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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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制度12 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制度43 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74 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95 市委组织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116 XX市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157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办法198 XX市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办法239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710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2911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3012 干部人事档案统计核对制度3113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3214 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3315 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3716 市委组织部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制度4117 市委组织部办公
2、用房管理制度4218 市委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4419 市委组织部印信使用管理制度4920 XX市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5021 XX市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59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部务会议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全面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常务副部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召开,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第二条 部务会议研究内容:(1)学习和讨论上级组
3、织部门和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组织和其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出贯彻落实的意见;(2)研究决定股级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同志的调配;(3)研究决定党支部(总支)的设立与撤并、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免和党员管理工作;(4)研究干部教育培养及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5)讨论研究组工信访案件;(6)讨论研究人才工作和其它组织干部等方面工作;(7)部长办公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8)其它需要提交部务会议的事项。第三条 部务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部务会议坚持集体议事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实事求是、民主
4、科学,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部务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召开,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三)“一事一议”原则。部务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原则上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分管副部长作出说明,相关科室负责人逐一汇报。(四)会议保密原则。部务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五)会议回避原则。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务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5、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四条 部务会议议事程序:(一)部务会议时间确定后,需要报送议题的科室,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务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部长。(二)办公室根据部长决定上会审议的议题,认真编写部务会议议题单,报分管副部长审批,最后由部长审定。暂缓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办公室需进行登记,以便下次呈报部务会议审议。(三)相关科室在部务会议上汇报议题情况时要主题明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必要时可提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在部务会议上讨论审定。(四)相关科室议题汇报后,部务会议参加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部长视讨论
6、情况归纳总结,提出要求。决议形成后,要无条件的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责成提交议题有关科室进一步研究,在下一次部务会议上重新研究审定。(五)部务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对会议整体情况和会议决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健全部内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部班子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主持或部长授权
7、常务副部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第二条 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组织有关同志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在研究人事任免问题时,干部监督室主任应列席会议。第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内容:(1)研究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2)研究部内重大事项;(3)研究乡(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配;(4)研究党委、党组的设立与撤并;(5)其它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事项。第四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定问题要充分
8、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实到会人员应逐个表决,研究事项应得到实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第五条 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当部内相关科室工作需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时,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汇总并及时报部长决定。第六条 实行议题研究时限制。对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各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基层党组织请示或上级批转通知的3天内向办公室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部长办公会议一般应于办公室接到报告单后5天内进行研究。第七条 实行会议记实制。办公室要用
9、专用部长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研究事项分项进行记载,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第八条 实行会议保密制。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第九条 实行会议回避制。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长办公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十条 实行决议落实督查制。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分管副部长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承办科室要迅速开展相应工作,并及时向部班子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
11、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副部长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
12、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副部长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办公室和财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四条“一把手”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副部长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
13、管工作情况在部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第五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监督检查,以及部机关干部的监督。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决策正确、科学,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末位表态”制度,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由“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按照规定程序由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第三
14、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部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三)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
15、本要求:(一)部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二)“一把手”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第五条 “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全体干部的监督。第六条 对未执行“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可向上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反映。第七条“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
16、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三)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市委组织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组织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作用,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结合部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组织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2. 全市
17、组织工作要点,干部、人才、基层党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等事项;3. 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和部署等事项; 4. 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成员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5.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事项; 6. 部内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体制和职能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7. 部内重大活动的筹备、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事项; 8.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 部机关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 2. 部机关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市级以上评先选优对象的推荐; 3. 对部内重大违纪案件的确定和处理; 4.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干部人
18、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 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2.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部机关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 2. 一次性支出1万元及以上资金;3.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等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一)重大问题决策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领导充分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按照规定程序,由部领导班子
19、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副部长审阅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四)大额资金使用1.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核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2. 部机关一次性支出1万元及以上资金的,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 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进行采购。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部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并严格要求分管的科室认真执行有
20、关规定。(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部长办公会议,必须配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凡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不予拨款报账。 (四)凡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五) 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六)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市市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
21、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原则,全面准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道程序、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真实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追溯、可倒查。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的对象为提拔担任市管领导职务的干部。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市管干部,参照执行。第二章 纪
22、实内容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主要记录履行干部选任程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情况。(一)个人纪实。主要记录拟提拔人选的基本情况、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试用期等情况。1. 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拟提拔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任职情况。2. 初始提名。主要记录提名的主体、方式等情况。3. 民主推荐。主要记录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的时间、参加推荐人数以及推荐结果、排名等情况。4. 考察。主要记录确定考察对象情况,考察时间、谈话等情况。5. 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记录是否需要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等情况。6. 任职前公示。主要记录公示时间、有无举报及公示期满使用意见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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