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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颁布时间】 2021-05-08 【实施时间】 2021-07-01 【正 文】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2、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
3、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
4、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
5、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6、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
7、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
8、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
9、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
10、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
11、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
12、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
13、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14、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
15、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
16、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7、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
18、、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
19、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
20、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
21、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
2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
23、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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